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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监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湘安监〔2013〕37号

发表时间:2013-08-2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省编办发〔2011〕16号)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51号令 ,以下简称总局51号令)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当前,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不强,大量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不经职业卫生预评价和审查就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致使我省繁重的职业病防治任务又添新的压力;二是部分地区没有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至今没有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三是存在畏难情绪,只对辖区内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越权对上级管辖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而不对中小型建设项目,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监管职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总局51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范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驻湘和省属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建设项目(不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监总局委托负责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总投资概算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市州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的建设项目;

(五)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且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设区的市州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上一级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监局实施,接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三、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充实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各级安监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受邀专家应当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及职业卫生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核、审查和验收的专家。

四、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重点推进,今年市级建设项目“三同时” 审核、审查和验收率要达到50%以上,县市区要全面启动“三同时” 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中(2012年版)属于较重以上,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就开工建设或投入试运行和生产的,各级安监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处于初步设计阶段,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正在进行施工建设,未编制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三)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四)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果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依法停产整顿。属上级安监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下级安监部门应在依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履行情况报告上级安监部门。

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将依法严格处罚。

省安监局将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各地应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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