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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患者十年维权路 推动职业病目录的修订

发表时间:2014-01-2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以前,职业病目录是以列举式为主的,封闭性较强。不在目录中的疾病即使由于职业原因造成,也不能认定为职业病。在本案的推动下,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化学中毒方面有了更科学的开放性条款:“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每天天不亮,59岁的杨同来就拄着拐走出家门去捡废品。“出去晚了,就让别人都捡走了。”如果不是十几年前不小心得罪了领导被“发配”去清洗单位的地毯,杨同来现在的生活会是另外一个样子———作为国营企业的一名正式职工,每月有几千元的收入,有社会保险,有住房补贴,很快可以退休安享晚年……如今,这一切都注定成为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清洗地毯双腿致病

1971年参加工作的杨同来,1992年正式调入北京一家国营宾馆。最初几年从事管理工作,1999年2月,杨同来突然被安置到执行经理办公室所属的服务班从事清洗地毯工作。对于这次工作调整,杨同来认为是他坚持原则不小心得罪了领导。“过节单位发福利,每人一张票领一只鸡,有个女同事一人拿两张票要领两只,我没同意,后来才知道她是领导的亲戚。”

“那时宾馆的地毯不是干洗,而是湿洗,把地毯全部用水打湿后,再上洗涤剂、去渍剂、消泡剂、冲洗……”让杨同来难以忍受的是,宾馆要求他在工作时要穿西装和皮鞋,否则就要被罚钱。由于长期浸泡在融合了地毯清洁剂、去渍剂的冷水中工作,杨同来腿上、手上的皮肤开始发痒。他去医院看病,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他向领导请求调换岗位,却遭到了拒绝。他申请防护雨靴和手套,得到的答复是:“要么继续工作,要么辞职,配雨靴和手套是不可能的。”

那年杨同来46岁,为了保住这份在“大企业”的工作,杨同来只好忍气吞声。他腿部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连走路都觉得困难,腿部、手臂的皮肤上还出现了一块块的红斑。他再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跟痛症”,医生建议他去做职业病诊断。2001年11月,因病痛难忍,杨同来向单位请了病假。

2002年5月,杨同来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提出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卫监所的人去宾馆提取地毯清洗液样本,但打开柜子里面都是空的。我那时还有柜子的钥匙,我明明前一天还看见它们都在柜子里放着。”杨同来说,宾馆把他平时用的清洗剂都藏起来了,卫监所最终没有提取到样本。

几个月后,在家养病的杨同来收到宾馆邮寄来的通知:宾馆与杨同来的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他已过9个月的医疗期,自2002年8月1日宾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在杨同来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宾馆将其劳动关系转到了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

职业病诊断历时两年

自己因工作造成伤病,病还没治好,却连“饭碗”也丢了,每个月一千多元的低保还不够支付医药费,杨同来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杨同来去北京市卫生局反映自己的事情。2002年8月15日,卫生局向宾馆作出“关于杨同来投诉你单位给其造成职业病损害纠纷的处理意见”,要求宾馆对杨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然而,单位置之不理。同年9月4日,杨同来去北京市朝阳医院自行检查,医院肌电图检查显示“有周围神经损害”。“过了一个多月,单位带我去协和医院检查过,还是让我做肌电图,那检查太痛苦,已经在别的医院做过了,我觉得没必要再做一次。”杨同来说。

2002年12月16日,朝阳医院为杨同来作出职业病诊断书,结果是“目前无职业中毒”。

“他们根本就没有提取到我清洗地毯时用的清洗液,检测的是同类的产品。”杨同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继续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反映自己的情况。

2003年4月,卫生局再次向宾馆发出处理杨同来事件的处理意见。在这份处理意见里,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关于你单位职工杨同来职业损害投诉一案,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目前不能排除其皮肤损害与职业因素有关。因杨同来离岗前你单位未对其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故你单位与杨同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单位不提供杨同来使用的清洗液,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取证时发现那种清洗剂的生产厂家已经倒闭。无奈之下,杨同来偷偷剪了一小块地毯去送检。

在杨同来送检的地毯中检测出混合的多种有机溶剂具有神经毒性,可导致对神经的严重损害。2004年2月4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杨同来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结果显示,“职业性慢性中度周围神经病(混合性有机溶剂所致),恢复期。”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以及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杨同来拿着这份鉴定书去找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认定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八年诉讼,只得到九千元医疗补助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员拿到杨同来提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犯了难,上面写有“职业性慢性病”,但这一鉴定结论不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目录列举的法定职业病范围内,杨同来是否属于职业病人?2004年6月8日,仲裁委发函向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咨询。三天后,他们得到了回复:杨同来所患职业病是慢性职业中毒,目前我国尚缺乏混合化学物引起的慢性中毒职业病目录,故患者的职业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目录管理范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支付其医学诊断及治疗费用。以此为据,朝阳区仲裁委驳回了杨同来的所有申诉请求。

杨同来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告宾馆辩称,杨同来曾在宾馆从事清洗地毯工作,2001年因患“跟痛症”开始休病假,宾馆为其核定医疗期为9个月。2002年8月,宾馆与杨同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宾馆将其档案转出。之后,宾馆曾带杨同来进行职业病诊断。因其所患“职业性慢性中度周围神经病”不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故宾馆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同来所患疾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目录管理范围,且未提供工伤认定结论,故其要求宾馆支付经济补偿金、住房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补偿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杨的患病情况,且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故被告应支付杨同来医疗补助费。2005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宾馆一次性支付杨同来医疗补助费九千元,同时驳回了杨同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千元,对于病情一天天加重,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杨同来只是杯水车薪。他的双腿行走已非常不便,必须拄着拐才能缓慢行走。低保和社保无法完全负担他的生活成本和治疗费用,他以很低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两套住房,也并不能维系多久。

杨同来没有停止维权的脚步。他多次向北京市总工会反映自己的遭遇。2010年,工会将他的案件指派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这是一家专门为工伤及职业病工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民间机构。义联公益律师叶明欣是杨同来的代理人之一,她告诉记者,2011年,义联代理了本案的仲裁和诉讼,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法院未予受理。

检察院抗诉,获得7万元困难补助

2012年初,杨同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杨同来的案件是申诉部门转过来的。他来反映情况的时候跛着脚,拄着拐,走路很慢。看见他行动不变,我们就没再让他来过院里,以后都是我们去他家里。”朝阳区检察院民行科办案助理检察员吕晋是杨同来的承办人。他告诉记者,他走访了包括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此案作了充分调查。

2012年10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依法再审。2013年2月,朝阳区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吕晋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宾馆未依法对杨同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杨同来认定为疑似职业病后和医学观察期内,不应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13年9月,法院再审认为,宾馆在与杨同来终止合同前曾在北京中医院、煤炭医院对其进行诊疗,已履行为杨同来进行的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之义务,且经鉴定并未发现杨同来患有职业病,故宾馆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之禁止性规定。

历经艰难得到再审的机会,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杨同来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此时第三中级法院成为朝阳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2013年12月17日,在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在义联公益律师的见证下,杨同来与宾馆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宾馆向杨同来支付7万元困难补助费。而这一天,距杨同来发生职业中毒之日已过去了十余年。

维权经历推动法律修订

“健康损害、职业危害因素、因果关系,这三者缺一,都不可能诊断为职业病。医学检查只是一部分,关键是因果认定。此案中朝阳医院的职业中毒专业诊断书结论为‘无职业中毒’,不是说无健康损害,而是无法建立因果关系,因为宾馆不提供当时真正使用的清洗剂,而宾馆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提供的同类产品中又没有致杨同来神经中毒的成分。”叶明欣说。这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硕士,回国后就加盟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成为一名年轻的公益律师。她告诉记者,大量的工人因为无法提供职业危害史,而不被诊断为职业病。不是因为他们是健康人,而是医院拿不到材料证明工人的健康损害是单位的危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不是一般的医学诊断,它是一个归因诊断,因、果和因果关系缺任何一个,医生给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此案中单位是否为杨同来作离职前健康检查也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体检。而且杨同来已经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职业病诊断和疑似职业病人期间,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当时不违法终止与杨的合同,而且承担杨的诊疗费用,那么杨同来的处境就不会这么艰难。”叶明欣说。

执着和坚忍是杨同来留给叶明欣最深的印象。“一般人遇到这事可能就自认倒霉了,因为他的不放弃,进入了我们关注的视野。”

在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看来,杨同来案在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编制专家组成员中唯一的律师代表,黄乐平多次将此案提交专家组会议讨论,提出应对近年来因混合有机溶剂引起的慢性职业中毒引起重视。“职业病不只是依据一大堆医学数据的判断,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谈法和理也很有必要。”欣慰的是,他的观点得到了专家们的认可。

2013年12月30日。在杨同来案结案后13天,国家计生委等四部委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目录最大的突破之一是填补过去缺失的慢性职业中毒的开放性条款,规定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为混合有机溶剂等以前不在《目录》上的慢性中毒提供了诊断标准。这一新目录的制定将为许多职工带来福音,推动了职业病目录在逻辑框架和疾病种类上的完善,从而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叶明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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