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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发表时间:2015-01-1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新安监安健〔2015〕1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要求,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定于2015年1月至10月,在全区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在2014年自治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评估全区各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为进一步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组织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小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评估。

三、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用人单位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原则上要提供不少于300家备选用人单位的名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名单中要包含一定数量的建材和冶金行业用人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地、州(市)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单中,选取50家进行资料审查,选取 5家进行现场抽查。

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地的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提供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6.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劳动合同格式文本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2);

9.各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格式文本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2);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3月)。

各地根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确定300家企业名单(含大、中、小企业,覆盖本地区所有的职业病危害重点治理行业),督促检查企业对照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于3月15日前将备选用人单位名单电子版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8月)。

自治区评估组分赴各地进行现场评估。

接受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各地提供备选单位名单中确定,自治区评估组从中抽选并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各地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在材料审查工作结束后确定。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

自治区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地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自治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对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结果逐一通报。

七、相关要求

全区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是今年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工作,评估结果将纳入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加强评估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切实做好2015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苗军英,0991-2837310(含传真)

电子邮箱:zyaqc@xjsafety.gov.cn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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