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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监局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2-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为严格、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以下简称“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筹规划,有序发展

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既要积极培育发展技术机构,为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服务,又要严格标准和条件,防止机构盲目发展、滥芋充数和无序竞争。为做好机构发展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重庆市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全市区域产业结构、企业数量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等综合情况,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对丙级机构实行发展数量总体指标控制和备案制度。我市各区(不含渝中区、万州经开区、长寿化工园区)暂按1-2家丙级机构数量发展,各县及渝中区、万州经开区、长寿化工园区暂按1家丙级机构数量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应在新认可丙级机构后,同时向市安监局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

二、严格标准,注重质量

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要参照《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制定本地区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在发展丙级机构时,要组织市级职业卫生专家5名,严格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丙级)》(见附件2)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丙级机构的发展对象,按照渝安监发〔2014〕5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于2015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方案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备案。

三、规范培训,提高素质

申请丙级资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所参加的培训类别从业。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由市安监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将根据需求适时组织培训。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资质认可工作要严格按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进行,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资质机构报市安监局备案后,由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颁发资质证书,丙级机构资质证书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二)我市原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提出申请资质延续和认可评审的延迟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6月30日,超过此期限的,其资质自动失效。积极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新标准要求的原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乙级机构和检测资质机构申请丙级资质。

(三)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对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认可的丙级资质机构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资质认可条件的机构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附件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丙级)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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