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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发表时间:2017-03-0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监管执法是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2016年,全市职业健康工作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取得较好成绩。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4376家,下达执法文书3181份,发现问题或隐患12206项,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283.39万元,取缔用人单位1家,关闭17家,为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杜绝群发职业病,更好地控制增量、减少存量,依法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2017年职业健康工作将继续以执法为抓手,按照“执法三部曲”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现将职业健康监管行政执法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把握2017年全市职业健康工作的目标任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监系统重点行业领域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安监【2017】1号),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将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各级监管主体,明确职能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确保执法成效。

(一)突出重点行业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突出前几年开展过专项整治的企业、职业危害风险较大的企业、发生过职业病或职业病防治法规意识较淡泊的企业,进行检查执法督促。

(二)突出重点内容

1、职业危害申报。按照总局第48号令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申报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变更申报情况,督促申报质量要有明显提升,防治申报工作流于形式。

2、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年度定期检查和评价要求(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定期检测报告为准);是否对超标的职业危害进行治理和有效防护等等。

3、职业健康体检。是否按照规定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是否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企业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是否应检尽检。

4、职业危害两个告知。企业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是否真实、准确、规范地对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是否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

5、三个公示。是否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公布;是否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个体防护。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是否都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是否配备质量合格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是否会正确佩戴;是否及时更换;劳务外包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三、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有效执法。

去年,国家安监总局已下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同时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职业健康行政执法程序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健康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的要求规范填写,要按法律法规上所写明的规范语言进行表述。

职业健康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参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样式,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上的“安全生产”改为“职业健康”,其他内容不变。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不得干预用人单位的正常、合法的经营和自主权。

(四)涉及一家用人单位多个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裁量后每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累加)。

(五)在行政处罚的罚则中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处罚的数额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的规定进行裁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本条对“造成严重损害”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执法过程中尽量不采用本条罚则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涉及“严重”“重大”等法律条款,在行政执法中注意是否有无相应的标准和解释。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的,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七)行政执法中要充分运用“黑名单”等多种方式达到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目的。

今年,市局将派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各区县展开职业健康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每季度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和会议等形式的通报,对未完成行政执法目标的区县,在职业健康工作方面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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