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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督办

发表时间:2017-07-1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辽源监察分局、延边监察分局、白山监察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党群工作部、人社局、安监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安监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职业病防治院:

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督办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648号)要求,落实好尘肺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决定成立联合督办组,对我省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办 。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督办内容

(一)尘肺病防治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责任情况,各项指标进展及经费落实情况,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情况,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以及各地政策创新情况。

(二)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主要从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劳动合同管理等10个方面检查用人单位落实情况。

(三)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为接尘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尘肺病患者诊治。尘肺病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二、督办时间

2017年7月10-7月13日。

三、督办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全省9个地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均开展自查,白山、通化地区进行现场督导。

(二)对象: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内2个县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尘肺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4家用人单位(应涵盖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督办组组成及分工

全省共分2个督导组,由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煤监局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9个部门派人参加。每个督导组5-7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1组组长单位:吉林煤监局,联合督导单位: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等,负责督导白山地区。

第2组组长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督导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督导通化地区。

五、督办方法

(一)各地自查和排查。各地区根据尘肺病防治工作督导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1)和尘肺病防治工作督导自查检查表(见附件2),组织开展自查和排查,要成立地区督导组,对重点县(市、区)督办,工作结束后撰写报告,并于2017年7月13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二)现场督导。听取各地区及所到县、用人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报告、档案、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突出对尘肺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深入作业现场,了解用人单位尘肺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

六、其它事项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要确定地区联系人,于7月9前将名单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二)参加督导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各督导组对地区的督导全部结束后,由组长单位在7月14日前完成本组督导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联 系 人:张艳梅 0431-88904070

电子邮箱:554640342@qq.com

        附件:1.尘肺病防治工作督办自查报告提纲

                   2.尘肺病防治工作督办自查检查表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总工会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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