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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3 19号

发表时间:2013-01-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187号)和《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续展及换证的时间、范围与方式

(一)时间

2013年1月25日——3月30日。

(二)范围

2012年12月19日前,由市卫生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级及以下机构)。

(三)方式

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安监局统一换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具体事项由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办理。

二、年检续展及换证后的资质类别与有效期限

(一)资质类别

原市卫生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含乙A、乙B、乙C等各类档次)资质,通过换证及延续后,统一确定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原市卫生局批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不含医疗机构)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通过换证及延续后,确定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资质证书将标注“检”字样,属于过渡期管理措施)。

(二)资质有效期限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明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及延续工作,要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对于2014年6月1日前或201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机构的资质,通过换证及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2014年12月31日;对于2014年6月1日后到期机构的资质,通过换证及延续后资质有效期时限仍按原市卫生局批准的时间确定。

三、年检续展及换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于2013年2月28日前 ,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7.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等有关资料(盖公章);

8.相关仪器设备 清单(盖公章);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二)市安监局对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由材料接收者和申报者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材料接收单》(附件3)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三)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材料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纠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安监局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如下: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等是否 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计量鉴定,使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5.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7.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8.技术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9.市安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四)现场复核后,市安监局在10个 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分为“审核合格”和“建议整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4)。对于审核结论为“审核合格”的,市安监局将作出准予换证决定意见。对于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于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市安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市安监局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复核或现场复核,并作出决定意见。

(五)证书换发和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结束后,市安监局将符合换证和资质延续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 申领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本次资质证书换发及资质延续工作,主要任务是在监管体制调整后,尽快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全面调整理顺到位。换证及资质延续中,对现有机构资质一律不新增新批服务项目和范围,通过换证及续展的机构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市安监局收回。换证及资质延续工作结束后至201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 安健﹝2012﹞88号)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新标准)。在过渡期内,现有机构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对现有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按照新规定新标准进行审核;对现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机构,根据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划和部署,纳入新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范围重新进行审批。

(二)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本次换证及资质延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年检续展及换 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申请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及时公示、依法监管。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结束后,市安监局将向社会公告通过年检及续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加强对技术服务的监管和指导,凡是未有换证和资质延续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联系人: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杨 涛、王 盼

联系电话:67516846、63218909、13983293118

传 真:63219211

附件及相关文件表格下载:

渝安监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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