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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发表时间:2012-04-2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 职责

3.1单位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 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 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5 绩效检查

5.1 职业卫生管理代表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执行情况。

5.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5.3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劳动者反馈意见不定期的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6 整改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要求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 支持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 记录

8.1职业病危害告知检查表

 

7-1职业病危害告知检查表

接受检查单位(人):
签字:
日期:
检查机构(人):
签字:
日期:
不符合项(存在问题)描述:
原因分析:
 
 
 
 
接受检查单位(人):               日期:             
纠正措施:
 
 
 
 
接受检查单位(人):               日期:             
预防措施:
 
 
接受检查单位(人):               日期:             
整改验收:
 
 
 
 
 
 
 
                                 验收人:            日期:             

 

本文转自宝安疾控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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