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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挖掘后的排土场设计要求 GB50187-2012

发表时间:2012-08-2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4.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的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的有关规定;

6 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 等的有关规定。

4.7.3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7.4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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