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病维权知识

职业病诊断困难重重 工伤先行支付看上去很美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我国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高达2亿人,而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据统计,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人数仅占总数的24%;同时,现行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较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门槛较高。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后,一般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由于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新农合”报销,因此,获得职业病赔偿是尘肺病患者最大的希望。

职业病诊断,困难重重

2009年,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用“开胸验肺”这种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之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热点,这一事件不仅使职业病走进公众视野,也暴露出中国职业病维权之路的艰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要得到赔偿,首先要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现实中,职业病患者需要花费很大力气,才能获得一张职业病诊断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太少,是患者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据2010年的数据显示,一些省份一半以上的县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全国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个别省全省范围内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然而,更大的困难还在后面。因为正式的职业病诊断报告需要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证明,很多企业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患者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过劳动关系。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还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材料。

据义联律师韩世春介绍,职业病接触史等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患者很难从用人单位手中获取自己职业病接触史的材料。“一旦患者的职业病获得认证,就可能意味着单位的赔偿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韩律师说。

义联的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在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曾经因为材料不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被拒绝的达83%。

2011年12月3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诊断材料或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根据劳动者自诉材料以及临床表现做出职业病诊断。”

实际上,这个法律执行起来很难。尘肺病患者张海超说:“很多职业病诊断还是很困难,医生很少考虑如果提供不出材料他们该怎么办。”

2013年4月10日,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按照新版《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用人单位也必须在接到诊断单位通知十日内,提供其掌握的诊断所需材料。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职业病监督科科长贾晓方认为:“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将减少职业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减少职业病患者的等待时间,其所提供的便利是显而易见的。”

有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已很完备,关键在执行难。修法如解决不了“执行难”的问题,对改善职业病维权的效果不会太大。还有专家认为,新《办法》虽然有利于劳动者申请鉴定,现在相关配套政策不足,比如已倒闭的企业该如何提供材料,安监局和职业病鉴定医院该如何接洽,都没有细则规定。

工伤认定,长路漫漫

即使艰难地通过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这一关,要获得赔偿,患者还需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程序。

义联的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时长需1149天。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工伤处理程序最长则需要1514天。

由于索赔耗时过长,许多职业病患者“耗不起”,死神跑赢赔偿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2010年7月,煤矿工人李廷贵为给自己维权奔波两年之久,直至其暴亡之后家属才领到5万元赔偿金。2013年1月,河南登封颖阳镇尘肺病人孙武勋、孙石衮还未等来赔偿的那一刻便双双毙命。

据了解,在和工伤系统衔接时,还有可能出现因为时效问题,导致职业病患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由于工伤认定必须在职业病诊断做出的一年内进行,而一些患者如果因为不知情或者因为治疗的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则很有可能因为过期而不被受理。

困难还不止这些。义联的调研显示,当工人通过繁琐而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的工人不得不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获得仲裁或诉讼的支持后,由于用人单位的继续抵制,有29.1%的工人提起强制执行手续。这些要求强制执行的工人中,只有50%得到赔偿,27.8%的工人表示申请后法院没有采取执行措施,11.1%则遭遇无财产可执行的窘境。

工伤先行支付,看上去很美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大爱清尘湖南工作区负责人戴春表示,对于工伤先行赔付,基层劳动部门往往“不乐意、不支持”,工伤先行支付只是“看上去很美”。义联发布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2012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印证了戴春的说法。

义联曾对全国287个地级市和直辖市进行调研,最终获得了277个城市的有效信息。调研发现,仅有11.4%的城市表示接受先行支付申请,高达77.2%的城市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

义联分析认为,除了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经办机构能力不足外,基层人社部门普遍担心先行支付会造成基金支付风险,也担心企业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滥用该项制度。

有媒体评论认为,应细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并加大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除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外,还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者如果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就能给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一定压力,督促新政的落实。”义联主任黄乐平说。

2013年7月26日,“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在重庆忠县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黄乐平认为,“此案值得关注”,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制度改进、推动制度落地。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