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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维权患者们的几点建议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终于把老李的材料给写出来了,而今天,距离老李给我材料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

老李来自云南红河州,夫妻二人从2009年开始都在深圳一家小加工厂恒优达五金加工厂打工,老李当保安,妻子张连娣在流水线上工作。因为长期接触天拿水、白电油、油漆等化学品,张连娣进厂不久开始出现头晕、四肢乏力等症状,后来又慢慢地出现皮肤起泡疹,手一动就会破,而且头部肤色也慢慢在加深。2010年2月22日,张连娣晕倒在车间,厂里并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后由老李送医院,住院10多天后,张连娣被诊断为“脑梗死,颈动脉粥样硬化并左侧颈内埃及狭窄”;6月份厂里将她调到二楼车间继续工作,但并未安排她做职业病诊断。老李不满,从2011年3月开始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投诉工厂,5月,当地疾控中心在该厂查出了三氯乙烯、正己烷等物品。

2011年5月25日张连娣自行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工厂一直未能向省职防院提供本人的职业接触史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也未提供本人所在工作场所历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2011年8月2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粤职诊字[2011]397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依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2002),诊断结论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

张连娣不服,随即向广州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但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迟至2012年3月29日才作出粤(穗)卫职鉴(2012)01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标准(总则)》(GBZ71-2002),维持 “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结论。

自从病发,张连娣似乎缺少了往日的灵活,生活虽然基本能自理,但稍微复杂点的事就没法进行。此后,老李代替妻子走上了维权道路,他通过各种途径投诉反映工厂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违规违法情形,并继续向深圳、广东和云南等地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申请重新诊断。

2012年7月16日,广州市卫生局作出穗卫群[2012]重字90号《信访复函》,称张连娣现在所强调的症状(双手皮肤病)与上次诊断时所强调的症状(脑部疾病)为不同部位,故要求其到恒优达厂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

2013年5月13日,广东省卫生厅针对老李夫妻的信访作出粤卫信[2013]45号答复,再次明确,对张连娣怀疑职业性皮肤病问题,可向恒优达厂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

老李于是选择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再次诊断。但深圳市职防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老李下达《通知书》,称不能对张连娣“进行重复诊断”。

老李是在5月初去广东省卫生厅信访时,被一位媒体朋友看到,媒体朋友电话联系我希望能帮老李一把,我于是在电话中向老李简要了解了下情况,告诉他如果他有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他做点工作。

过了一星期,老李带着厚厚一沓材料来找我。我当面向他询问了一些经过后,告诉他我需要时间来整理准备,并特别告诉他,诊断鉴定我并不在行,我只能从法律上帮他做分析,并代替他准备一些材料。

收下材料,我跟着就去了成都出差,随后的一个月,新的职业病案件接连委托过来,答应老李的事则一拖再拖,几次他来找我,几次我都只能向他道歉。

事实上,张连娣的这个诊断障碍案子,不仅材料多,受文化所限,老李提供的材料还特别乱,之前我看过有两三次,但每次看不了几页就乱了。这次端午放假,我用了大半天时间,总算将全部材料理顺。

而和之前接触的张彩如案不同的是,张连娣案是诊断与首次鉴定均未确定为职业病,而且,因为相关知识的欠缺,老李还放弃了申请再次鉴定的机会。另外,张连娣案中,用人单位先是拒不提供任何诊断所需资料,后来则只是提供了一部分。在上次鉴定无果后,老李曾向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起初该中心的接待人员很热情,并称张连娣的病情与职业病症状非常吻合。但当该中心向恒优达厂索要职业史等诊断资料时,却始终没有回复,该中心让老李亲自找工厂索要,向深圳相关部门追要,资料没要到,当老李再次返回云南时,有关人员却明显推托起来,最终该中心的诊断不了了之。这个过程中,工厂所在地的卫生监管部门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不过,在理顺了本案材料后,我还是很快发现了一些比较明显的诊断违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职业接触史、健康档案等诊断所需的材料,比如鉴定机构采信的职业危害信息与相关监管部门检测的数据明显矛盾,等等。

相比起来,写材料的过程反倒没有那么复杂,一个下午,我已经代老李写成了一份给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及有关部门的情况反映材料。

总结最近接触的几宗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案件,我大致能得出一点心得,希望写在这里,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以便大家在碰到不合理的诊断鉴定结论时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首先,职业病诊断鉴定并不象想象中的那么深不可测,我们也许在医学方面并不专业,但我们可以掌握一些初步的诊断鉴定常识,特别是一些程序方面的知识,既便于掌握,更利于监督。比如诊断鉴定专家的抽选,比如诊断鉴定结论的专家签署等等。

其次,职业病诊断鉴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我自己的总结是“证否”原则,即只要患者有相关的症状存在,日常工作中有接触致病因素(比如粉尘、有毒化学物品、噪声、振动等等),那么,除非能够确定是患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疾病,一般就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三,职业环境危害因素的检测信息值得高度关注,无论是检测违规还是技术局限,检测信息的及时、科学、客观等都是衡量检测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第四,善用诊断鉴定程序权利,现行制度下,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基本上就是一次诊断两次鉴定,这三道程序一用完,就很难再推倒重来,所谓的司法救济目前也远未建立,因此,每一道程序都需要高度重视,个人建议至少在首次鉴定得出不利于己的结论后,既不要轻易放弃再次鉴定的机会,同时,务必在再次鉴定时详尽地掌握尽可能多的诊断信息,并依据法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最后,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既然顺应民意将患者户籍地诊断机构纳入到职业病诊断地范围,那么,在启动职业病诊断鉴定之初,大家绝对有必要先评估一下究竟在哪个地方做诊断。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真正权衡起来未必轻松,既要考虑地域管辖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良干扰,同时要兼顾自身经济实力,还要考量不同地域在相关职业病诊断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等等。

而作为有幸接触职业病维权业务的执业律师,我目前受制于医学专业知识的短缺,也苦于个人精力有限,无法为每一位前来求助的患者提供完整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清障服务,因此,我非常希望能够将一些相关的基础知识和自己浅显的心得分享出来,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我也特别希望这些朋友能够边维权边学习,积累一些法律的医学的知识。其实,在劳动维权的道路上,当事人但凡不是太消极被动,他们所能发挥的作用远比他们想象的要多。

自然,患者确有无法自行应付的困难时,我也乐意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本文由管铁流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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