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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第一时间请到当地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第一时间请到当地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相关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诊断资料,均为书面资料,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不能拒绝诊断,无论诊断是否是职业病,均有诊断报告。

【案例一】

深圳某噪声聋患者阿涌数次来电咨询,反映其维权困境。律师询问:做了职业病诊断吗?阿涌称已经做了职业病鉴定了,不是职业病。又说医院和单位也都称其没能诊断上职业病,所以,单位不给其支付工伤待遇,包括治疗和诊断发生的费用都不报销。律师凭直觉认为有疑问,用人单位为何要强调其没有诊断上职业病呢?律师再次询问阿涌是否做了职业病诊断,阿涌固执依然,很肯定地说没能鉴定上职业病。律师说,没诊断为职业病,那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爱莫能助。但阿涌仍然不时来电求助,最后,律师说那你来一趟我办公室吧,把你的资料都带上。

见到阿涌,翻阅其材料,律师并未发现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论,追问阿涌:你不是说做了诊断吗?阿涌于是翻出一份当地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面果然注明阿涌的听力损伤与其职业环境无关联,理由是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噪声检测资料。

【案例二】

新疆某接触放射环境的工亡职工家属再次向律师致电,询问能否主张死亡赔偿。根据此前多次电话沟通的信息,律师已知该职工于一年前病故,此后家属要求单位支付其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若干项,而工伤认定程序并未展开。律师于是再次求证:是否申请职业病诊断?家属称:已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过,与职业环境无关,也向州级疾控中心申请诊断过,但被拒绝,理由是不符合职业病诊断要求。家属并强调:肯定诊断不上职业病,地方太黑。律师提醒:请先明确你是否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过职业病诊断?如已申请,是否有诊断结论?家属模糊:没有书面结论,只是口头答复不符合标准。

【职业病律师说法】

过往接待咨询时,经常碰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问题。由于职业病问题的“小众”化,现实中人们往往欠缺相关法律知识甚至基本的常识。本次职业病维权普法系列讲解,就从诊断问题开始。

职业病诊断,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套规章所建立起来的,针对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构成职业病进行的检查、判定的专门活动,通常由专门的诊断机构比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进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因此,职业病诊断,首先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才能完成。判断一项健康检查是否职业病诊断,可以通过核实医疗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来确定。

其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因此,判断一项检查诊断是否职业病诊断,可通过是否存在加盖有专门诊断机构公章的书面诊断结论来确定。

简单说来,劳动者是否接受了职业病诊断,要看是否经过了有诊断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查和诊断,并且出具了法定的书面诊断结论。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都并未接受当地职业病诊断专门机构的诊断,而要么仅仅是接受了一般的健康检查,要么是连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开展,都根本还没有进入专门的职业病诊断程序。程序尚未启动,自然谈不上职业病的判断,更谈不上职业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概念有两个:检查,鉴定。生活中人们往往对这三个概念不加区分,概念的模糊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职业病法律认识的受限,另一方面也因此易致权利维护不必要的障碍。

实际上,职业病的确定可能会经历几个不同的阶段,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会先经过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后,再由用人单位安排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形成诊断结论,对此结论不服者,可向当地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这个程序表明,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鉴定完全不同。职业健康检查是发现职业病的重要前置途径,但并非惟一途径,人们可能在非专门医院的一般医疗检查中发现可疑性职业病症,经医生指点向职业病诊断机构寻求进一步检查和诊断,而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中,相关机构为明确患者症状,也可能进行有关的临床检查。职业病鉴定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的异议对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复核的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案例一中,有关医院虽然出具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但其未必就是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现有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下,一些基层的医疗机构比如街道人民医院、疾病预防监督所等可能被赋予职业健康的初步检查,其作用主要是面向最广大的基层劳动者提供最初的职业病情排查,一旦发现可疑病情,进一步的职业病确诊则还需要专门的诊断机构来诊断。

因此,职业病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相互关联但又完全不同,希望朋友们在谈论职业病问题特别是在咨询和交涉过程中,能够尽量规范用词,即使因为习惯了某种表达而混淆相关概念,但在特别提示或者特定场合,至少自己还应该分得清究竟指称的是哪一种情形:健康检查、诊断还是鉴定?

概念不同,内容也完全不同。

作者: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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