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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者维权中能起到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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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这次工会法修改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的职责,组织形式,以及处事方式,本次修改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何帮助,让我们拭目以待。

新的《工会法》修正草案中,对于工会的会员资格、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程序,基层工会干部的选举、工会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将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将更加突出民主管理的程序。“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都可加入工会。“

可以说,长期以来,广大工人阶级对于工会的工作颇寄期望;同时作为劳动者工人的自身权益维护,很希望工会发挥组织作用,并能代表劳动者工人的利益,和资本方进行合理合法的集体博弈;在国家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劳动者收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际,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很大。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及其工资协商制度。

应当承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并发生着由量变到质变的巨大变化,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角色、地位,同步或异步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之间矛盾的性质,必然发生、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同样的变化。劳方和资方的矛盾,日益显化而难以继续“鸵鸟”;劳方的松散和弱势,已经到了难以回避的极端状态。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的生存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工会法》出于各种原因,对工会功能和职责的定位,已经远远不适应新的形势,实际上是落后于社会变化和发展的现实,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期望和要求。同时也要承认,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到地方各级工会组织,或者出于适应形势的自觉,或者出于和谐与维稳的安排,已经不常囿于原《工会法》的局限,经常主动担负起维护劳动者包括部分农民工权益的职责,开展工作,并富有一定成效。

但是,只有《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明确的职责,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才能更加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工会法》第三次大修订,写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都可加入工会。”是一个进步,但是步伐不够大。应当承认来城里打工的农民工,打工时就完全享受工人的名分。应当写明“农民工应当加入工会,并在工会中与产业工人享受同样的地位和权益。”

记得当年,农村有农会组织,生产队有农会组长,生产大队有农会主席。估计是当年农村土改斗争延续下来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过来人都不会忘记。虽然土地合作以后,农会的作用发生根本转变,农会为农民争取权利和利益,已经成为多余的话题,但是农民毕竟还有个组织叫农会。改革开放后,农会组织不存在了,农民就没有自己的组织了。农民到城里来打工,更加被边缘化,成为茫茫大海上的浮萍。如果《工会法》大修订后能够弥补“农会”缺失之憾,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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