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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应用中的问题分析

文章栏目:职业卫生评价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的体现,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重要管理制度。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 年5 月31 日颁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 年版) 》( 简称《目录》) 。笔者现针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此《目录》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体会分析如下。

1 分类管理目录的分级标准

《目录》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 号) 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 4754 -2011) 中所属行业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

2 存在问题

《目录》对各个行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做了明文规定,统一规范了定性分类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于评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评价能力等因素的不同而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避免了建设单位、评价机构、评审专家之间出现的意见分歧,方便对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的实施统一管理。然而,《目录》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而言更为缺乏定量的指标〔1〕。虽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 年版) 的通知》中有说明“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

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但《目录》及其相关文件并没有给出一般、较重和严重等级相应的具体判别标准。因此,此条说明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建设项目时,不管规模大小,工艺先进程度,人员多少等情况下,盲目地判定职业病危害类别,会给企业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心理紧张,妨碍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工艺的改进,间接增加建设单位人力、物力以及经济负担,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例如,《目录》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统一归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笔者经常碰到一些对该行业中部分工序或生产线进行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此时将其归为严重项目,必然会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过多的同时,其负面影响可能给建设项目的审批、融资与贷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建设单位难以接受而放弃对项目技术改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 4754 -2011) 中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

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此6 个产业中生产工艺各不相同,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其中汽车整车制造产业包括了喷漆、打磨、焊装等工序,而在这些工序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显高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产业,将他们统一归为职业病危害较重,必将分散监管力度,加大了卫生行政审批与执法的工作量,无法集中力量重点监管那些职业病危害真正严重的建设项目,导致人疲于事、效率低下; 众所周知的是,采用先进工艺、先进设备的企业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要比采用落后工艺、旧设备的企业低得多,而前者的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远远高于后者,出于市场利益的考虑,一些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企业决策者在新的建设项目中可能会因此放弃前者选择后者,从而导致职业病的高发; 如此等等情况可能会阻碍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在全国的推广,也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发展。

3 讨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必要尽快出台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详细的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应尽可能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中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情况,提出一个可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 强) 度与超标情况、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频度等主要影响因素进行量化评分的综合体系指标,以便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该指标计算的综合评分大小来界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尝试的集合比数法集合了多种评价方法的优点,着重从上述几点主要影响因素出发,整体上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仅体现相关设计与规范的相符性,且能够对各个生产环节的危害性进行量化分析,同时也考虑到了各类补偿措施的贡献,评价内容全面,评价结论清晰明了且重点突出〔2,3〕。张贻瑞等〔1〕曾提出的危害分类指数法既考虑了危害因素的定性,又考虑了危害因素的定量,避免了只定性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过多现象。孙金艳等〔4〕曾利用数学模型对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发生的突发中毒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做出了定量评价,并通过国内典型事故案例加以验证。

详细的分类标准不仅可以增加《目录》可操作性,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环节的执法力度,还可以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促进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减少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存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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