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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卫生评价中遇到困惑的思考

文章栏目:职业卫生评价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实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行源头控制的最佳途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虽然法律法规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实际运作起来仍有不少困难和问题。现将我们近年在开展这项工作中的问题思考总结如下。

1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界定

按规定并非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只有建成后的生产、运行经营时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其如何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上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而“对采用一定技术、工艺、材料的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说法也不尽解其意。对此,我们认为:将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应申报单位的界定引申应用到此较为妥贴,即指所有存在或产生可以引起法定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审查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为预防性的职业卫生监督[4],只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项目设计和生产实验阶段,才能达到源头控制的目的。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法定的监管部门,但在现实中,不少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绕过卫生行政部门,擅自开工建设、投产,尤其是有的外资、独资、民营以及小企业因其建设资金监管不到位,频发此类现象。如我省某地已建成的28个放射卫生工程项目均未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等。

因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审批的关口设置应在适当的环节或程序,才能最有效、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现象。目前,这种虽有法的规定但无具体关口设置的监督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光靠有关部门难以付诸实施。虽然,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及时掌握信息、加强监督力度来弥补,但这种通过事后监督的发现,即使加以处罚也往往于事无补。为了保证建设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责,这个职业卫生监督的关口应设置在足以使建设单位绕不过的、甚至无法开工的点子上。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点、难点或疑点

3.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这是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的主要任务之一,识别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不是依靠常规的临床病例观察、实验研究或职业流行病学研究获悉,而主要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和经验来识别。在实际工作中,生产工艺存在化学反应过程和找不到类似企业进行类比调查的建设项目是我们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难点。对这个难点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网络或化学工业信息中心和模拟实验来解决。

3.2 评价因子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或确定后要确定评价因子。如何正确地确定评价因子,现有的资料找不到答案,有人认为不是所有识别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应作为评价因子[7],对那些微量(低于卫生标准的)、危害性小、范围小、尚无国家卫生标准且涉及的量一般不至于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可以不作为评价因子。

但对那些只有在发生事故时才产生危害(如泄漏、爆炸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应作为评价因子仍有争议。我们认为,应将剧毒化学品、人类致癌物[、高毒物品作为重点,在接触(暴露)时间上参照可以界定为应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作为评价因子。

3.3 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

文献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有定性的分类法(轻微、一般和严重)和确定危害程度等级的定量分级法。

由于卫生标准变化(从最高容许浓度变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或短时间接触浓度)等原因,用来判定粉尘、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标准已不适用。分类法则只定性而无量化标准;虽然也要求我们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分类,但在分类标准出台前难以实施和操作。如某建设项目存在某些可以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物质,但在非事故的情况下几乎不存在;或仅存在于个别作业点且水平都在卫生标准之内,按分类法判定就只能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显然不合情理。建议以新的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方法为基础加以完善后作为职业病危害程度判定的依据,使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更为合理、更接近实际。

3.4 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的结论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必须对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是否可行”下结论,但对“是否可行”没有标准可以参照,致使我们在评价过程中尽管发现建设项目的某一方面不符合要求,或类比调查发现职业病危害严重,也不敢下“不可行”的结论。往往都是在报告中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前置条件后一概可行,这显然也不符合情理。建议在职业病危害程度判定的基础上,按职业病危害类别参照评价内容的符合率来下结论。如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求所有的评价内容和可以定性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符合要求才可下“可行”的结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求80%以上的评价内容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要求就可下“可行”的结论;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求50%以上符合要求即可下“可行”的结论。否则可能由于没有量化指标的人为因素致使所下的结论不客观。

4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

为建设项目提供和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是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之一。职业病防护对策包含在所有评价的内容之中,而不是局限于某些卫生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在这种认识的基点上对防护对策进行评价,视野就会开阔,思路也会多起来。如GBZ 1—2002中所有的卫生要求都是防护对策的具体内容。所以,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实际上是学习、使用GBZ1—2002的过程。能不能提出切实有效并可操作的防护对策,取决于对GBZ 1—2002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需要我们根据现场的实际结合工艺的特点和卫生学的要求提出来。此外,还应考虑某些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当然,提出来的防护对策应力求可行并有具体的内容,不要太笼统、空泛或根本做不到。

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几个问题

5.1 评价内容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针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定性等都是在预评价时已经完成的,控制评价不可能改变预评价的结论,尤其是选址。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是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否则没有必要再对这些内容进行评价。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业者的健康影响往往在短期内难以显现,而控制评价检测时的试生产阶段往往是在生产设备完好且生产未达到满负荷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的健康体检结果不能用来说明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只能被当作上岗前的“职业禁忌证”筛查。

5.2 职业卫生学调查

职业卫生学调查是控制评价的主要手段,其结果对评价至关重要。我们认为,控制评价的职业卫生学调查除了应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和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该注意调查以下内容: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中有关职业病防护方面建议的落实情况;②现场从业者的工作日写实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调查,以辅助了解从业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

5.3 检测项目和检测时机

确定为评价因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列为必检项目;其相对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的性能(效率)也应列为必检项目。检测时机应满足要求,尽可能采集到待测物质比较稳定的最高水平,以利于正确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如高温应在温度达到当地夏季室外通风温度时测到的数据才能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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