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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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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911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18068.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95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577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水泥生产企业 cement production enterprise

利用石灰石等主要矿产资源为原料,经过一定的生产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一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protection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的总称。

3.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the report of facility design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专项报告。

4 设计依据及设计内容

4.1 设计依据

4.1.1 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1.2 规范、标准

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和防护设施设计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其他与水泥生产企业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规范。

4.1.3 基础依据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备案)批复等。

4.1.4 其他依据

建设项目有关的支持性文件、国内外文献资料及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4.2 设计范围及内容

4.2.1 设计范围

依据国家或行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针对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分析评价。设计范围应包括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主要生产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4.2.2 设计内容

包括设计范围内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减振、防暑、防寒、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防护设施的类型、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的设计方案,总体布局、厂房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的设计方案,配套的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设计方案,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5 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自然环境概况、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等。

1)项目名称:应与委托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所用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几类。

3)生产规模: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列出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4)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

5)建设地点:按行政区划说明项目建设地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并附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

6)自然环境概况: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象条件(风频风向及风玫瑰图、风速、气温、降雨量、相对湿度)、以及是否位于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与职业病危害相关的情况。

7)生产制度:轮班制,全年生产作业时间以h/a为单位,同时说明作业天数。

8)岗位设置:包括生产作业岗位名称及生产作业人数,辅助岗位及人数,管理人员等。

9)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整个建设项目范围内各子项目名称和主要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内容。其中:

生产装置:包括装置名称、生产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

辅助装置:包括为生产配套的各辅助装置名称、生产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

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热、供电、供燃气工程等。

总图运输:包括原料及辅料形态、燃料仓库、储罐、堆场以及码头工程、运输工程等。

10)建筑施工工艺: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工程类型(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通讯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等),施工地点(如高原、海洋、水下、室外、室内、箱体、城市、农村、荒原、疫区,小范围的作业点、长距离的施工线等)和作业方式(如挖方、掘进、爆破、砌筑、电焊、抹灰、油漆、喷砂除锈、拆除和翻修等)等。

1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是建设项目总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等。

12)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 工程分析

6.1 原辅材料、产品情况

包括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以及添加剂、废弃物等名称、成分、物态、来源或去向、用量或产量、包装、储存方式及储存地点、储存量等;明确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如有,应描述其装卸方式。

6.2 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

从建筑卫生学和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等方面概述布置原则。应根据厂区地形、进出厂物料运输方向和运输方式、工程地质、电源进线方向等,全面衡量、合理布置全厂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以及地上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的相互位置,使之适合于工艺过程,并与场地地形及绿化、美化相适应,保证劳动者有良好的劳动条件,从而使工厂组成一个有机的生产整体,以使工厂能发挥其最大的生产效能。具体设计参照《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中总平面设计与竖向设计,并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图。

6.3 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

6.3.1 生产工艺流程

包括工艺技术及其来源、生产装置的生产工艺概述、辅助装置的工艺过程概述、生产装置的化学原理及主要化学反应等。

6.3.2 生产设备布局及先进性

主要包括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名称、数量、分布,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及装备水平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

6.4 建筑卫生学

主要包括建筑物的间距、朝向、采光与照明、采暖与通风及主要建筑物(单元)的内部布局等。

7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7.1 应采用列表和文字叙述方式说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理化特性、毒理特征、存在形态、来源及产生方式,明确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名称、数量及分布。

水泥生产线产生的粉尘主要为石灰石粉尘、矽尘、石膏粉尘、水泥粉尘、煤尘、电焊尘等。

噪声主要有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性热源,如回转窑、预分解窑等运行温度高,各类热交换器、锅炉系统等有高温与热辐射产生。

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物质主要来自于烧成时产生的废气、余热发电使用的锅炉水、循化水处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水处理剂、中央化验室人员在化验中使用化学试剂,机电设备进行检修时产生的有害气体。

7.2 分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人数及接触机会等;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原因、作业岗位及影响范围。

7.3 根据类比检测结果、原辅材料使用量或物料平衡关系等,推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预测职业病危害程度。

7.4 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根据可能的接触水平,分析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

8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8.1选址、总体布局与建筑设计

8.1.1 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占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情况。卫生防护距离应参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的要求。

8.1.2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的重点是功能分区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布置,以及减少相互之间影响的设计情况。存在破碎机、烘干机、空压机、球磨机、炉侧风机、发电厂、氨水房等区域以及噪声及粉尘较大的区域,应尽量远离办公室、值班室等办公区域。

8.1.3 建设项目竖向布置的重点是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布置、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布置、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各类管道合理布置等设计情况。

8.1.4 建(构)筑物设计应包括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设计。建(构)筑物朝向,以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天窗设计,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如产生粉尘、有毒物质、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剧毒工作场所)和人员较多的建(构)筑物设计,厂房降噪和减振设计,车间办公室布置以及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等。包装、装袋环节需根据风向情况进行设置。化验室的房间应布置合理,通风良好,防止毒物在有限空间内扩散无法及时排出。氨水房以及易产生CO等有毒物质、腐蚀、爆炸危害的区域,应注意通风、采光、安全距离的设计,且氨水房应设置检测毒物浓度的设备。

8.1.4.1厂房自然通风设计

按照使室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要求,对厂房建筑方位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进行描述。

对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应描述通风形式,并着重阐述自然排风装置(通风天窗、气楼、通风帽等)的形式。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宜对所采用的通风天窗、气楼、通风帽及相关参数进行描述。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应提供厂房的平面、剖面、立面图。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车间,应描述可开启的有效窗户面积、门洞面积、百叶面积,以及有效通风面积与墙面之比;应描述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的距离;应描述建筑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以及建筑迎风面辅助建筑所占比例。

8.1.4.2采光和照明

以自然采光为主的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应描述采光方式、采光面积。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宜包括照明方式、照明种类、照明灯具、照度值等。

对于采光要求较高的车间工作场所,在文字无法完全表达照明状态时,宜附照明区域图。

对于煤粉车间或者有粉尘爆炸可能产生的场所,采光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设备。

8.1.4.3暖通工程

8.1.4.3.1空调

应对需要空调的车间、房间、区域以及对应的温湿度设计参数、服务人数、新风量、空调方式进行描述。

应说明冷热源的来源。应详细描述新风设计方案,新风口位置。新风口位置应在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中编号表述,并与车间新风系统设计情况表保持一致。

8.1.4.3.2岗位送风

采用岗位送风的车间应该描述新风口位置、送风岗位的名称和数量、分设几个送风系统、每个送风系统的设计参数、送风处理情况、送风温度、送风口形式、送风口风速、送风口与受众的距离等。

岗位送风口形式须用示意图表示。

8.1.4.3.3车间通风

采用机械通风的厂房,应说明进风形式和排风形式;应描述分设几个系统,每个系统风机参数如风量、风压、功率等。如采用机械送风的系统须描述新风口位置和周边环境;须描述过滤等净化形式。宜对车间内的气流形式加以描述。

对区域正负压敏感或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或工艺),应对正负压的控制有明确技术方案描述。

8.2 防护设施设计及其控制性能

对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减振、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控制性能进行分析和设计,并提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按种类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的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每个防护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护设施。

8.2.1防尘设施

8.2.1.1局部排风

1) 应对局部机械排风系统所服务的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描述;描述操作工人操作方式、操作面大小或产污面大小;必要时宜描述维修方式、工件大小、生产节拍等。

应描述产生粉尘、毒物的原因、种类。宜描述预计散发量、相关性质、散发的形态。

宜描述工艺设备自身已经采取的防控措施。

2) 须详细描述设计中采用的捕集方式,如控制气流流向、控制断面风速、捕集罩形式;应描述捕集罩的外形尺寸,并描述捕集罩开口断面面积,或罩口面积,描述捕集罩与污染源的大小尺寸关系,以及与污染源的距离。

捕集罩形式应该用三视图表示。或用示意图及类似形式的捕集罩照片代替三视图。

须详细描述捕集罩与操作人员之间位置关系。

须明确说明捕集罩的主要设计参数,如断面风速、罩口风速、控制点风速(零点风速)等直接决定风量计算的设计参数。

依据捕集罩形式、捕集罩的尺寸、设计参数计算捕集粉尘、毒物所需要的风量(不需要计算过程,只需要将所有与计算风量有关的数据罗列)。

3) 应描述系统组成(即哪些排风点合并成一个排风系统,或独立成一个排风系统、系统风量;描述是否需要采取净化,如果需要除尘或其他净化措施的系统,应描述净化方式和净化设备参数;描述系统中的风机形式及参数(风量、全压、转速);描述排放方式(室内或室外排放),及排放位置。

室外排放点需与新风口在同一张平面图上表示。

如果在室内排放的系统,应该重点描述净化方式、材料及净化效率。

8.2.1.2事故通风

对需要事故通风的工程概况进行描述,概况应该包括存放物质的种类、数量、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周边环境、总图位置等。并应该提供建筑平面图。

事故通风应描述事故通风系统的构成,包括送风、排风、风管等;事故通风设备应描述风机数量、形式、风量、风压、功率等;如采用管道排风,应分别描述室外排放口位置、室内吸风口位置和排风风机位置;如有机械送风系统,应分别描述室外进风口位置和周边环境、室内进风口位置和送风风机位置;如采用自然进风,应描述进风口形式、进风口面积、进风口位置等。

应明确描述事故通风设计通风量以及对应的换气次数。

应对事故通风启动方式进行描述。

8.2.1.3 其他通风设施

如果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岗位送风对防尘有直接或间接作用,应简述参见哪个章节、哪个系统内容。

8.2.1.4 除尘设备

水泥生产工艺中的产尘点必须安装除尘设备。水泥生产中的除尘设备主要布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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