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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机司机易患职业性心脏病

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矿井提升司机长期工作在高度紧张的环境当中,心理压力特别大,工作当中的一次次的紧张、刺激和常有的事故促使操作者的心脏跳动加快、失常,极易引起心脏病的患发,一个正常的人从事这项高度紧张危险的工作后而患有了“心脏病”的,应该理解成是其工作性质引起的职业病。因为心脏病是矿井提升司机的“禁忌病”,也就是说患有心脏病的人是不能从事这项工作的,因为其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极可能会导致操作者病情的加重或发病死亡,这将会给操作者和其他人带来最大的伤害。

因此,以下法律都把该职业的健康安全放到了重要的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所以,操作者从事这项职业之后而患有了“心脏病”的,其“心脏病”应该属于该职业的“职业病”。

下面是一起典型的提升事故案例,足以说明提升司机岗位的紧张性、危险性和特殊性。

山东东大煤矿坠罐事故原因:违章操作致7死4伤

新华网山东频道济南4月15日电(记者邓卫华) 记者15日从山东省煤矿监察局枣庄办事处获悉,3月18日凌晨发生的山东滕州市东大煤矿坠罐事故原因已经查明。3月18日凌晨,值班的绞车司机开绞车提升矸石时精力不集中,违章操作,绞车全速过卷,拉断了提升钢丝绳,导致吊桶坠落井底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发生事故的是东大煤矿正在建设中的副井,承建单位是总部设在江苏省徐州市的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二处。这一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员违章操作。按照规程,主要提升绞车必须配备正、副司机,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但东大项目部分为四个班次进行作业,只有4名绞车司机,特殊工种人员严重不足;此外,绞车本身速度保护装置不全、过卷高度不足也是造成这一事故的重要原因。

正在建设中的东大煤矿在开工之初就属于“没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矿井初步设计、没有编制煤矿安全专篇”的“三无”项目,当地煤监部门也多次对这一工程进行执法监督,东大煤矿仍然擅自开工建设,最终发生重大事故。(完)

相关链接:山东滕州东大煤矿副井发生坠罐事故 七死四伤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滕州东大煤矿副井坠罐事故抢险工作于19日22点20分结束。至此,在井下作业的11名工人中有7人死亡,1人腿部重伤,3人轻伤。

在这起发生于18日凌晨1时30分事故中伤亡的11名工人,均属中煤五建公司二处的工作人员。出事的矿井属于基建矿井,尚未投入生产。事故发生后,中煤五建公司二处、东大煤矿所在地的滕州市等有关方面,积极投入营救工作。目前,事故的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仅以此案例佐证“心脏病”是提升司机的“职业病”。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并展开职业调查来验证“心脏病”是提升司机的“职业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实以上相关法律早已说明和承认了这一点,规定煤矿特殊要害工种每两年就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与本工种所“禁忌”的疾病的,只是给其调换工种等等,并没有对其职工因其工作原因所患的职业禁忌病(比如“心脏病”)给予补偿或定性为职业病的说明,这不能不说是法律对职工健康权和人权方面的疏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条文的欠缺和遗憾,也不能不说是职工的无奈和悲哀。(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患有“职业禁忌病”的人不得从事其职业的初衷表面上看来既是保护操作者本人,也是为了保护他人,但对从事特殊要害工种的职工的健康检查的要求和结果来看,发现其职工患有其职业相禁忌的疾病的,只是调换工种而已,不足以体现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尤其在企业的眼里,不允许患有“心脏病”的职工从事矿井提升工作的根本原因,主要还是偏向为了保护下井人员的安全,当然也是为了保护其职工的心脏病不再加重,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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