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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女性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

文章栏目:职业健康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妇女由于解剖生理特点,在参加生产劳动的各种职业活动中,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及职业活动特点,往往可对妇女职业健康,特别是生殖健康产生影响。因此,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妇女及胎儿的影响及预防保健对策,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力劳动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负重作业,由于经常增加腹压,可影响子宫移位及生殖器官下垂。

(2)痛经、月经过多及月经异常多见。

(3)易导致流产、早产及胎儿生长发育迟缓。

(4)易发盆腔炎症。

2.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殖功能的影响

(1)引起月经异常的主要因素:铅、汞、锰、苯、甲苯、二硫化碳、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强噪声、全身振动、低温、重体力劳动等。

(2)对妊娠有不良影响的因素:铅、苯系物、二硫化碳、氯丁二烯、抗癌药、强噪声、全身振动等。

(3)对胎婴儿有不良影响的因素:铅、苯系物、氯丁二烯、强噪声等。

3.某些职业妇科疾病增加:如公共汽车女司乘人员生殖器管炎症和慢性泌尿系感染患病率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女工盆腔炎、乳腺增生和乳房肿瘤患病率高等。

(二)职业妇女的劳动保护

1.我国于1990年公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4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高处架线;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Ⅱ级以上高温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3、4级的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土方和石方作业;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风钻锻造等强振动作业;拖拉机驾驶;焊接等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高处作业;

(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锰、甲醇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做好女工的五期劳动保护

五期劳动保护是指妇女(1)经期;(2)孕前期;(3)孕期产前及产后期;(4)哺乳期;(5)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应设女工卫生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设备;患有射线病、慢性中毒或近期内发生急性中毒者,须经治疗痊愈后再怀孕;有过两次以上流产史的女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导致流产的岗位;适当减轻孕妇工作,增加休息时间,设立孕妇休息室,不安排夜班,不加班加点等;保护乳母授乳时间;对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妇女,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等。

3.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服务

(1)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加强妇科检查,根据健康状态指导就业,合理安排工种。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妇女、胎儿健康影响方面的咨询服务。

(4)女职工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学习相关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4.认真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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