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健康

最新修改版GBZ188-20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正版高清下载

文章栏目:职业健康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完整版请点击下载:GBZ188-20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注意:此版为最终通过版,与即将发布的内容一致。

【以下为摘要】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在岗期间实验室检查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物质,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孙道远、王祖兵、江朝强、丘创逸、王建新、李思惠、徐孝华、周伟民、宣逸群、齐放、朱秋鸿、袁伟明、王焕强。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

【摘要】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2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它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3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 总则

4.1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 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 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2.1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职业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4.2.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2.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2.4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

4.3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或拟从事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标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以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为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标准中患有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a)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必然联系及相关程度;

b)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c)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d)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