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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文章栏目:职业健康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2002年卫生部发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管理办法》包括目的、职业健康监护的范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劳动者依法享有健康监护的权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检查结果报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及处罚等共25条。

对于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遏制我国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①《管理办法》将行政规章性文件和技术指南性文件(3个附件)整合在一起,以行政规章形式颁布,不符合行政规范文件的要求。

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受到形式和篇幅限制,过于简单和形式化,有必要制定独立的技术层面的规范。

③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监管的规定或要求不具体,不利于对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管理。

2004年卫生部启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为配合《技术规范》的制定,同年2月卫生部启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目的是解决《管理办法》与 《技术规范》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2004年5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明确了修订原则。之后分别于2004年、2005年召开四次由卫生部卫监督局有关领导、专家参加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会,对修订稿进行多次讨论研究。2006年6月2日卫生部主持征求意见和定稿。

由于对是否需要重新修订《管理办法》存在争议,卫生部迟迟没能发布。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2007年卫生部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将原《管理办法》附件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单独作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 而《管理办法》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得到修订,与现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

2009年张海超尘肺病事件后,卫生部提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出每个市(地)应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应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目标。

2010年中央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调整,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规定,安监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不再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职能调整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制定职能相应转移至安监部门。

2011年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责任,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需要按照新调整的职能和法律要求作出修正。

2011年卫监督发〔2011〕20号文件《关于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尽快全面实现每个市(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目标。

如何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如何规范检查机构的人员、设备条件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行为等成为各级卫生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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