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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发表时间:2012-04-1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引言

2004年12月10时左右,北京西城区辟才西口附近一建筑工地发生火灾。火灾是由于工地上建筑工人在地下室进行防水处理时烤燃了防水胶布引起的,火势迅速蔓延到南面相隔不足一米的另外一处建筑工地,并引燃了防护网,产生大量烟尘。消防、公安、交警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在四五辆消防车和几十名消防队员的紧张扑救下,经过半小时左右,大火基本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由于毗邻长安街,又是闹市区,距离加油站很近,大火一旦失去控制,后果不看设想[1]。近年来,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火灾频发,且损失惨重。据统计,在建筑火灾中,施工工地火灾已占一半以上[2],因此有必要对施工工地的火灾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引入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作业,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2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的原因

2.1建筑工地可燃物多

从事建造、拆除、改建的施工现场往往聚集了大量的可燃物。包括木制的脚手架、模板、支撑结构等木材,可燃的装饰材料、各种塑料及纤维制品,施工中燃油燃气设备使用的易燃液体和各种钢瓶等以及施工工人的衣物等可燃的个人用品。如果对这些物品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火灾。

2.2建筑工地火源多

明火或高温表面均能引发火灾。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以及钻孔、打磨等有火花产生的操作均可能成为起火源。其中以电焊引起的火灾尤为突出。在施工现场发生的火灾中,有多起是因为无资质证的非法电焊人员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电焊人员非法操作所致。如未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一些设备或装置的高温表面也可能烤燃可燃物引发火灾。建筑工地用电设备多,用电管理混乱,短路、漏电现象也是造成工地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筑工人的违章吸烟也可能成为着火源。

2.3消防管理和配套设施跟不上

建造、拆除和改建作业的施工现场,存在众多复杂因素,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要么缺乏切实可行的防火预案,要么虽然制定了相应防火管理规章,却没有实际落实。新建工程在施工期间,投入使用之前,有相当长的时间消防器材没有到位,仅在地面上设有少量的消火栓和手提式灭火器,而没有配置与现场情况相适应的消防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由于灭火能力不足,势必贻误战机,不能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建筑工地防火方面存在空白

近年来,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很多消防规范和标准,指导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和消防管理工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在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规范制定工作起步较晚,规范涵盖的内容由于多种原因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建规》虽然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间距、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耐火等级、消防给水等都做了相应规定[3],但缺少针对建筑工地(包括新建工程、改建、拆除)的防火要求。

4《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中对建造、改建、拆除操作期间的防火要求

4.1《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简介

该规范是由美国消防协会(NFPA)和西部消防局长协会(WFCA)合作完成的,整合了在美国被最广为采用的两部消防法规:美国消防协会的《防火规范》和西部消防局长协会的《通用消防规范》,从而形成的一部影响深远能被普遍采用、满足各方面需求的文献。该规范是在美国ANSI的监督下采用以多数人同意为原则的规范制定程序完成的,覆盖了多个方面的防火要求,目前已被美国各州广泛采用,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该规范中的一些规定对我国消防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4.2《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中有关施工、拆除、改建场所的防火要求的规定[4]

4.2.1对可燃物的管理

(1)要求换班时清除构筑物及其邻近区域内积累的可燃废料、粉尘和残骸,出于安全操作考虑可进行更经常的清理工作。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时,不能在地产上焚烧垃圾。像油布这类容易自燃着火的材料应存放在登记合格的处理容器内。如果使用垃圾溜槽,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个经批准的安全计划。(2)对于易燃、可燃液体,它们的贮存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且在构筑物50ft(15m)范围内存储的Ⅰ类和Ⅱ类液体的量不应超过60gal(227L)。贮存区内不应有不必要的杂草、残骸和可燃材料等,严禁明火和吸烟,并设置警告标志。Ⅰ类和Ⅱ类液体应保存在批准的安全容器内,并有迅速、安全处理泄漏和溢出的手段。对与易燃蒸汽,其贮存和搬运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在蒸汽可能扩散到的范围内存在明火或其它点火源的地方,不应分发Ⅰ类液体。在贮存区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3)禁止积聚不必要的可燃模板或模板木材。可燃模板或模板木材需要时,才能放进建筑结构中。可燃模板或模板木材一剥下来就应移出建筑物。有可燃模板的建筑物部分不应用来存放其它的可燃建筑材料。在模板浇铸和剥离操作期间,应用便携式灭火器和充水水带充分保护该增加的可燃物荷载。

4.2.2对临时加热设备的管理

临时的加热设备应为质量合格产品,并且要求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与可燃物、设备或构筑物保持一定的净距离。并且在使用时,应由受过正确培训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监督和维护。

4.2.3对施工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

(1)报警手段。在房屋设施附近应有方便使用的公共火灾报警箱、通到消防部门的电话或其它等效设施。万一发生火灾,应发布指令立即通知消防部门。有电话设施可以使用的地方,当地消防部门的电话号码和现场的地址应醒目的贴在每个电话旁边。

(2)灭火通道。新建工程开始时就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并在整个建造期间加以维护。在现场适当位置设立火场指挥部,里面有所需的平面图、紧急信息、钥匙、通讯设施和其它设备。由于开口受到防护,进入建筑结构或区域异常困难的地方,或为了抢救生命或扑救火灾有必要立即进入的地方,应许可主管部门在容易接近的位置安装一个钥匙箱。钥匙箱为批准的类型,里面装有进入使用的钥匙。

(3)疏散设施。任何时候都应有足够的疏散设施供建造工人使用。所有高度超过一层的建筑物内,至少应有一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的楼梯,并满足NFPA101®,LifeSafetyCode®的要求。新建工程应随着新楼层的安装不断向上延伸楼梯,在拆除工程中对剩下楼层的楼梯进行维护。楼梯应有照明设施。

(4)灭火器材和灭火系统。一旦积聚可燃物就应有可用的消防水源,无论是临时的还是固定的。不应延误消防设备的安装。有地下供水干管和消火栓的地方,应在建造之前进行安装,并完工投入使用。严格依照有关要求配置、使用和保养灭火器。正在施工或拆除的建筑物内或与其邻近的工具室、储藏室或其它简陋小屋,或建筑物内做贮存、更衣室或工作间的房间、空间应至少有一个批准的灭火器,并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有可燃材料积聚的每个楼层,在使用的梯处容易看到的地方至少放置一个批准的灭火器。自行驱动的设备应配备适宜的灭火器。随时保持通往固定的、临时的或便携式的急救用灭火设备的通道畅通。在要求安装消防竖管的新建建筑物或有消防竖管的正在改建或拆除的建筑物,应保持这些消防竖管与建筑物施工进程相符,使它们随时可以使用。主管部门要求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应安装临时的或是永久的消防竖管系统。在建筑物外街面水平处应设置供消防竖管使用的有明显标志、容易接近的水泵接合器,并在每个楼层至少有一个标准的消火栓出水口。消防竖管应随着楼层向上延伸,且顶部应封牢。任何时候,顶部的消火栓出水口位于最高的模板、工作台和类似可燃物下方不应超过一个楼层。在永久性的供水管安装完毕之前,可以使用临时的给水管。如果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安装应尽可能早的投入使用。为了生命安全要求安装喷淋系统的地方,只有当喷水系统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过测试之后才可以投入使用,避免因测试和校正导致的频繁的削减影响保护作用。只有适当授权的人员才可以许可对喷淋控制阀进行操作,并通知适当指定的当事人。喷淋保护系统定期开关来疏通新完成部分的连接,这些地方在每个班次结束时,都应对喷淋控制阀进行检查确保喷淋系统能起保护作用。

(5)设置临时分隔。当进行施工、改建或拆除操作的部位火灾危险性高于建筑物的占用部分时,应采用防护物将建筑物的被占用部分与进行这些操作的部分隔开。墙的耐火极限应至少为1小时。洞口防护物的耐火极限应至少为45分钟。当安装了经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许可使用没有一定耐火等级的墙和开口防护物。

4.2.4消防管理方面

(1)制定施工或拆除作业的整体防火安全计划并与消防机构协商制定防火预案,防火安全计划的内容包括:良好的日常清洁管理;现场安全;随着施工进展安装新的消防系统;拆除期间现有系统的保护;组织和训练现场消防队;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防火预案;迅速通讯;考虑由当前的用房情况导致的特殊火险;保护现有的建筑结构和设备不受建造、改建和拆除操作引起的暴露火灾。

(2)指定业主、防火安全计划管理人的消防责任。业主应指派防火管理人来负责实施防火计划。防火安全计划管理人应了解适用的消防标准、可用的消防系统和防火检查的程序,确保自始至终贯彻实施防火计划,并有权强制实施本规范和其它适用消防标准中的条款,同时也应负责下列事宜:保证进行与消防设备使用相关的适当培训;负责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装置和消防器材,以及它们的正常维护;热工作业的许可证;每周进行自检,并保存记录;授权减损消防系统或火灾报警、探测或通讯系统;整修期间消防器材上使用的临时的保护覆盖物(如喷漆等),在该区域内的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清除。

(3)在主管部门要求的地方应有保安,保安人员应了解有关应急设备或火险的任何特殊情形并接受下列培训:包括打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和管理人员在内的通知程序;消防设备的有关知识;熟悉火灾危险性;施工电梯的使用等。

此外对于改建工程,有消防系统保护的建筑物,在改建期间这些系统应随时都可以使用。需要对部分消防系统进行修改时,系统的剩余部分应保持工作状态,并通知消防部门。当有必要关闭系统时,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采取替代保护措施直到系统恢复使用。对于拆除作业如果要拆除的建筑物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使该系统失去作用。涉及切割和焊接的拆除操作应依照规范要求执行。除非经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能在拆除现场燃烧可燃废料。应经常将可燃废料移走以使火灾危险最小化。经主管部门检查,拆除场所具有火灾危险的地方,应有合格人员做现场的消防值班人员。另外对使用焊炬的屋面敷设作业以及沥青锅和清除石棉作业也给出了全面、详尽的要求。

5结束语

通过上述不难看出,《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中针对施工、拆除和改建场所的现场防火安全无论从设备、人员还是管理方面都给出了详细、全面的要求。而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这方面存在空白。我们应吸取各方面的经验制定更为全面、更为合理的标准,以便从建筑物动工开始到其使用寿命年限结束整个过程都有相应的约束和指导,从而创造更为安全的建筑施工环境和建筑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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