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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举办第二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12-1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的要求,省安监局拟定2012年12月下旬,举办全省第二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两类。

二、培训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培训:

(一)取得职业卫生相关专业(预防医学、环境工程、安全工程、采暖通风等专业人员可以参加评价培训;化学分析、理化检测等专业人员可以参加检测培训,以下同)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理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理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职业卫生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其他理工科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科或预防医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每人只可填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培训中的一项,技术服务机构中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也应参加培训,培训类别任选其一。

三、培训方式

省安监局委托具有国家一级培训资质的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具体承担此次培训的组织工作。培训教材采用国家总局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任课教师由省安监局指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培训分期分批举办,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参加培训人员缺席课时数超过2学时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省安监局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考核方式

省安监局组织专家按照培训教材编写试题,建立考试题库,考试前随机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培训结束后进行闭卷笔试考试。考试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将颁发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此前已取得省卫生厅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职业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或评价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五、资料提交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须由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报名表(附件1)和报名汇总表(附件2);

2.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3.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3),除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外,还要并提交省卫生厅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二)已取得资质的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将报名资料快递至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进行资格审查。拟申请资质的单位将报名材料报送所在地区的市(州)安监局,再由市(州)安监局统一报送省安监局。各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将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530336746@qq.com邮箱。省安监局审查后将具备资格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名单告知各地各单位。

六、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安监局根据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下步拟发展的机构,及时将培训信息通知计划申请资质的单位,协助省安监局作好报名组织工作。

(二)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要求,乙级机构的检测和评价人员应各不少于8人,丙级机构的检测和评价人员应各不少于4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未达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报名参加。

(三)报名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本次培训食宿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培训费1000元/人,考试费200元/人。

省安监局联系人:

陈松、黄敏锐13339999155

联系电话:027-87365060(传真)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邮编:430071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联系人:

蒋薇13971173063 冯娟13517299466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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