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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渝编办〔2012〕134号

发表时间:2012-12-2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编委领导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组织开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二、市安监局

(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拟订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含煤矿、医疗机构)。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煤矿、医疗机构)。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煤管局

(一)负责起草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拟订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煤矿职业卫生地方标准。

(二)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

(六)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四、市人力社保局

(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市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重庆煤监局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重庆市编委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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