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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加强一般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上报工作

发表时间:2013-08-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深圳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的意见--深卫人卫管[2013]34号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职业病患者首次就诊多选择一般医疗机构,而非选择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目前,我市大部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业病诊断知识薄弱欠缺、职业病报告程序不落实,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误诊、漏诊及漏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延误了职业病患者病情,影响了职业病事件的及时处置和控制,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的维护造成不良影响,也埋下了职业卫生群体信访的隐患。为进一步督促我市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等相关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医疗机构是职业病防治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接诊职业病患者的第一道关口。及时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规范疑似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及权益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和谐稳定大局,是各级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深卫人发〔2010〕289号)等各项要求,加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诊断及报告管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机构要针对医务人员职业病诊疗知识欠缺、诊断意识薄弱等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

一是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病相关知识培训制度和计划,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对象要以内科、传染病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放射科等科室为重点,培训内容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法定职业病目录、常见职业病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等相关规范,培训方式可采取授课、案例讨论、网上学习等多种形式。

二是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要将医务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内容,要安排职业病诊疗知识项目,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重点科室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继续教育。

三是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职业病诊断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

四是市、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指导及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相关工作的培训。

三、严格问诊,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意识

职业病诊断的核心问题是明确职业危害因素与所患疾病是否有确切的因果关系,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首次接诊患者时要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意识。各医疗机构要规范病历管理,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问诊记录患者职业信息;对从事加工制造业一线工作的患者,在问诊时要询问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并在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案中详细记录。

四、规范报告,确保职业病信息报告畅通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诊断的报告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接诊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及时组织患者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接诊可疑职业病患者时,除了按规定报告外,还应告知患者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做出职业病诊断后24小时内上网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报告卡寄送患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将处理情况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责任追究,确保职业病防治任务落实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检查,并将落实医务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问诊情况、疑似职业病诊断及报告落实情况等纳入公共卫生绩效及医疗质量整体评估考核内容,促进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水平的提高。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因未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而导致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误诊、漏诊、漏报、迟报等事件,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辖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疑似职业病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违法诊断、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滕琰;联系电话:25533254)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8月10日

职业卫生网评:

深圳市加强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的意见,这一意见举措让一般医疗机构参与到职业病诊断,救治,上报工作中来,让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缺乏了解的劳动者,在职业病初诊时就能够进入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让劳动者少走弯路,提高了职业病诊断效率,值得全国推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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