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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即日起开展职业卫生执法专项行动

发表时间:2013-06-0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认真落实今年省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关于加强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频率的精神,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省安全监管局定于2013年6月5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职业卫生执法专项行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一个规定四个办法”,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肃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重点内容

重点是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石材加工、水泥生产)、机械(汽车4S店)、化工、轻工(木质家具制造)、纺织、医药等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发病及处置情况;

(十一)职业卫生监管指令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5日至6月30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对隐患和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治理非法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执法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突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整改治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用典型推动工作。确保执法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省局组成督查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指定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查看、下达执法文书等形式进行督查。各地安全监管局、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台账、重大职业卫生隐患、职业卫生培训等情况),以便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把执法专项行动抓细、抓实。

(二)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把执法专项行动与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治理“回头看”活动等结合起来,推动用人单位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等工作,切实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 将工作方案、各阶段总结和职业卫生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月份)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及时编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简报,交流情况。

联系人:王文俊、张冬,0431—85096338,88910709

邮 箱:zywsc@jl.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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