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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切实维护好关闭退出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发表时间:2014-10-1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皖安监健函〔2014〕295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因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以及市场竞争的原因,我省一些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风险、产能落后的用人单位被淘汰关闭或兼并重组、破产解散(以下统称关闭退出单位)。但部分关闭退出单位未能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造成一些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好关闭退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维护好关闭退出单位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自觉性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各级安监部门要告知已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将该规定作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补充条款。同时要告知工商、发改、经信、法制等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批准相关单位关闭退出时,注意贯彻这一规定。

二、认真履行对拟关闭退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

1. 及时掌握本地拟关闭退出行业动向和单位底数。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结合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加强对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收集,加强与横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收集汇总拟关闭退出行业动向和单位底数,把握工作主动权。

2. 加强对用人单位关闭退出前的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做在用人单位关闭退出前,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的落实。检查的重点范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拟关闭退出单位,当地曾发现职业病病例、有劳动者投诉的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检查结束后,要保存好相关文字、照片和音像等资料,归档备查。

3. 积极配合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当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请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时,在用人单位关闭退出前,可委托或会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对工作场所依法组织现场调查;在用人单位关闭退出后,应依法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或对存在异议的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三、及时纠正查处拟关闭退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当拟关闭退出单位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时,安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提请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协助;对不按时改正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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