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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监局通报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发表时间:2015-05-2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豫安委﹝2015﹞8号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职业卫生工作部署,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职能划转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等问题。4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了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并强调于年内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抓紧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我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豫编办〔2012〕413号)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截止2015年4月底,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全部划转到位,郑州、新乡、许昌、南阳、信阳5个省辖市和巩义、汝州、长垣、固始、鹿邑5个省直管县(市)设置了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其它148个县(市、区)中有139个完成了职能划转,43个县(市、区)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了监管人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独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核定行政编制7名。

全国32个省级安全生产统计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全部划转到位,全国90%的市级和85%的县级政府完成了职能划转。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不完善。2011年12月31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中央编办和省编办《通知》也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但是,我省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力度不够,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至今没有划转。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全省还没有建立上下统一、运转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

(二)职业卫生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我省是工业大省,企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接触有害因素人数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截止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县未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的市、县,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严重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素质亟待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现有监管队伍专业素质不能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

三、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实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中央编办、省编办《通知》要求,务必于年内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二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划转的市、县,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人员,抓紧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体系。三是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实际,着眼长远,构筑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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