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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职业健康科教你如何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在职业健康科室已经够工作一个月的时间了,在此期间也跟着安监执法大队的统一行动进行日常检查,只是在检查的过程中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了职业健康的相关方面。到过水泥厂和面粉厂有的车间粉尘滚滚,使人透不过气来;家具厂、机械制造的喷漆车间,浓烈的油漆味熏得人头昏脑涨;在一些设备简陋的个体工厂、作坊,许多人正在用健康和生命换取着金钱。那么,面对职业危害,工人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维权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患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1]》。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再次如何诊断为职业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如何尽可能避免职业病的危害要求采取措施,遵守操作规程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了规定。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更详细要求单位健全防治责任制,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标准,要有相适应的设施,有害无害作业要分开;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要提供防护用品。因此,如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劳动者可依法及时要求采取防治措施。当然,劳动者也应遵守防治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发现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档案材料

防治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公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单位应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所以,劳动者要积极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防范职业病风险。另外,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应建立包括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诊疗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索取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时申请

防治法第四十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可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疑似或确诊为职业病时,应及时报告。因此,如怀疑患职业病,应及时诊断。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不服鉴定结论,也可申请再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鉴定后,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在确诊一年内,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自己或直系亲属或由工会组织直接提出。

依靠工会,必要时检举控告

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组织撤离危险现场。因此,要紧紧依靠工会来维权。同时,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未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能部门要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等处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要取消诊断鉴定资格,并予以除名和降级、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遇违法情形,可根据防治法第十二条赋予的权利,进行检举和控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系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单位承担;有证据证明是先前单位危害造成的,由先前单位承担。变动工作单位,享有的待遇不变。无执照或未登记、备案的及被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单位以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

投诉或起诉,依法保护权益

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如单位不给予治疗、康复休养及赔偿等待遇,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根据第五条规定,申请仲裁。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及调解书、裁决书逾期未得到履行,还可向法院诉讼或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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