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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职业病防治之五:特别基金,釜底抽薪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现时社会环境下,职业病人维权千难万难,归根结底,还是保障模式出了问题。

现行职业病人的保障,采取了与一般工伤共同的社会保险体制。从程序上来看,职业病人得先诊断,再认定工伤,然后评定伤残等级,然后按照对应的伤残等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表面上看,这一套制度似乎完美无缺,既省了事——即让职业病人与普通工伤患者享受统一的工伤待遇,一口锅吃饭,不用另起炉灶——劳资双方与国家都眼睛看向一个工伤保险基金,又参了保——有病可医,有难可保——劳动者免了后顾之忧,用人单位也分摊了风险,政府维稳和谐有方,真该皆大欢喜。

不幸,省事的制度将节约的成本完全摊到了劳动者身上,诊断难,而且极易被人为干扰,诊断不上难倒一半的职业病患者;后续治疗难,处处有刁难;晋级容易待遇调整难,十年不变老标准……

为什么会这样?

问题又得回到职业病的特殊性。

一是职业病有潜伏期,潜伏个三两个月还好说,要是潜伏个十几几十年,不要说原来的劳动关系早不存在了,就是原来的用人单位还有没有都悬着了,在尚不规范的经济腾飞期,百年老店乃凤毛麟角,能维持十年二十年的用人单位就算不错了,碰上些精明的投资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换一身马甲的,就算他窝都没挪,你要找他索赔也只能蹭一鼻子灰。更可恶的,比如广东省还出台了个21号文,规定从离开原用人单位之日超过两年没认定工伤的,官府就不再甩你了。老天,职业病潜伏期超过两年的那多了去了!如此一来,诊断不上职业病,工伤认定的门槛都进不了,工伤待遇就只能是镜花水月了。

职业病的潜伏期,还使得用人单位的是否参保与单位存续成为职业病患者获取待遇的致命硬伤。用人单位不参保,首先在理论上就让职业病人丧失了获取社会保障的基础。而用人单位的短命,也会使职业病人的依附于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失去依托。

二是职业病不象普通工伤,非显性肢体伤害,而多为内脏肌体病变,现代工业的高度发达,也导致致病因素的无穷变化,和职业病害之间的因果关联也就变化无穷难以既定标准一一对应着确定下来。诊断是职业病维权的第一大障碍,诊断问题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法治笑话,特别是对社会法的带血抹泪的讽刺。只要想想,一个号称建设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言必称“和谐”行必奉“科学”,但对在有毒有害工作环境中辛勤劳动而发生非自身肌体病变的职业病人,却顽固地将所谓的科学因果关系之证明不利益蛮横地栽给弱势劳动者,岂不是让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变成了一场没有硝烟的俄罗斯轮盘赌?!

三是职业病不象普通工伤,多非一次性伤害,而是持续性的终生受害,体外毒害物质一旦入侵,想要排出、阻隔基本不可能,而现有工伤保险待遇往往是基于特定时间节点的伤害,与该节点的本人收入及社会经济水平,强行给出了一次性的支付标准,但对绝大多数职业病来说,持续一生的病害也就破坏着患者一生的健康,长期待遇岂能一次性核算清楚?

四是职业病多数会持续发展、晋级,并且其恶化趋势不可逆转,晋级之后,待遇又该如何计算?现有《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其实是存在空白。

有此诸般特殊性,现行的工伤保险体制对于职业病人的保障,其捉襟见肘与左支右绌就是必然的了。

不难看出,职业病人维权难,根源还在于现行保障模式的不合理。解决之道,即在于摒弃现有保障模式,充分考虑职业病的伤害特殊性,将职业病保障从一般工伤保障中切割出来,单独建制,这就是建立职业病中央救助基金制度。此举可谓破解职业病人维权难的釜底抽薪之策。

建立职业病中央救助基金,首先可以在源头上掌控职业病防治与保障。举凡设立用人单位,即应预缴一定额度的资金存入特别基金,可视不同职业危害度的单位设高低若干档的费率,此费率尚可根据单位日后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成绩作适当调整。入保之后,基金即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全面保障,非经特别程序证明其存在侵权之严重恶意,用人单位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病中央求助基金一俟设立,则独立于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而由专门的基金社会管理机构来单独运作。屏蔽了财政约束,职业病的发病率与职业病待遇的收支也就不再成其为政绩考核指标。

职业病中央救助基金,面对一切因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非自身病变,自动提供待遇保障。职业病的诊断,不再专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旗下的准行政机构,而是成为完全独立的纯粹医学性质的诊断活动,任何符合相应资质的个体医务工作者或者医疗机构,均自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病诊断人员的诊断病案,将成为考核其资质存续的唯一因素。该种模式下,用人单位同样负有提供全部工作环境资料信息的义务,但即使其不提供,完全不会影响诊断人员依据一般的医学原理,只要判定患者病变乃是体外因素的入侵或者干扰所致,即可诊断为职业病,至于病变与工作环境毒害因素的关联性,则不再是诊断指标。

职业病中央救助基金的设立,将为职业病人提供终生保障,且一经确诊为职业病,即自动享受医疗、护理、康复等待遇,而不论患者身处何处,只要当地设有职防机构即可就近享受。

自然,任何社会保障所分摊的都只能是正常经济活动所必然会或者极难避免出现的危险风险,而对于故意或者说恶意逃避预防义务的主体,对其所造成的超出正常活动范围的风险,则不可能一应分摊。

换句话说,对于那些故意不去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的无良业主,不仅不由中央救助基金去代其承揽全部责任,反而是中央救助基金在为职业病患者提供了一般保障之后,还会鼓励、支持患者向这些用人单位提出侵权赔偿之诉,甚至,当恶意放纵职业毒害因素大量存在导致恶性职业伤害事件后,刑事责任亦将视情况被提出来。此乃后话。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管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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