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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伤害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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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媒体争相报道:“从9月1日开始,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了!”

其实,早在十几年前,上下班途中出意外,就被认定为工伤。根据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而且,这个规定也曾细化过,不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他交通工具伤害也算。这一次,只不过是规定更加细化,明确的是“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具体可参考本报昨日3版相关报道。

下班顺道买菜算,提前溜了算不算?

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不是媒体解读的,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说的。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贾宝军有着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他表示,“毕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部做出规定,这种裁量权避免了在争议处理中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按照惯例,最高法今后也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类似问题统一认定标准。

还是有点抽象对不对?让我们来举几个具体的例子。

1、下班没直接回家,买碗麻辣烫当晚饭,路上被车撞了,算工伤吗?——算!

黄芳是江苏启东一名急诊室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上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是,等她买到东西准备回家的时候,却发生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死。

事发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买东西,已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东市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住处数百米外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没到下班时间,就提前溜了,点儿背遇上车祸,算工伤吗?——算!

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这种情况仍然应属于工伤。员工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是属于工伤。

还有哪些场合出了意外也算工伤?

1、小工装修期间受伤,没和包工头签合同,也算工伤吗?谁来赔?

南通六建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老李,由老李雇人完成,约定老李雇的人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老李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小王,小王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向南通六建申请工伤赔偿。

尽管老李和小王都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也没有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但是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南通六建承建的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大学生暑假实习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地方法院公布的一些有关认定工伤的案例中,未正式签订合同或高校学生暑假打工的纠纷不在少数。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对此,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说,在这些案例中,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则要看有无证据证明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报酬的凭证、是否达到了18岁的用工年龄以及相关人证等。如果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那即便是实习或暑假打工,都应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

3、外出为公司办事途中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

中力公司员工孙立兴,一天上午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从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楼,到院内开车,走到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他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而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简而言之,认定工伤的公式就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至于判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公式则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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