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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职业病维权纠纷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初步调查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与以前比有大幅提升,但仍有部分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予重视或者认识不高,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书应该看清楚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岗位,岗位的职责,以及岗位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只是岗位变动,应变更原职业病危害告知条款吗?

应当。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同时,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2 用人单位没合同告知,劳动者有权拒绝作业吗?

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3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不能确认劳动关系?

否。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 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哪些职业病危害告知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 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哪些凭证?

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患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7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9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0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业卫生培训

1 劳动者应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吗?

用人单位对录用的新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一律不得安排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上岗。

2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有哪些?

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从卫生部网站或职业健康安全网站均可获得这些法律法规原文。劳动者上岗前,应当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

3 劳动者有权从用人单位获得哪些资料?

1)工作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提供中文版本。

4 劳动者如何获悉自己工作中存在哪些危害?

1)查询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该目录列举了各行业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是,该目录仅列举了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没包含在此目录中。

2)通过各种途径查询,比如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网站、期刊杂志网等。

3)向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咨询。

4)从劳动合同中获悉。

5)向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人员咨询。

5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哪些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实施许可制度。许可分为两类,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1)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开业。

2)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6 哪些化学毒物属于高毒物品?

2003年卫生部公布了《高毒物品目录》,共计56种化学物质,国家对高毒物品实行严格而特殊的管理,具体名单如下:

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氨、苯、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对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二苯胺、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二硝基(甲)苯、二氧化(一)氮、二异氰酸甲苯酯(TDI)、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碳酰氯、黄磷、甲(基)肼、甲醛、焦炉逸散物、肼、联氨、可溶性镍化物、磷化氢、膦、硫化氢、硫酸二甲酯、氯化汞、氯化萘、氯甲基醚、氯、氯气、氯乙烯、乙烯基氯、锰化合物(锰尘、锰烟)、镍与难溶性镍化物、铍及其化合物、偏二甲基肼、铅尘/烟、氰化氢、氰化物、三硝基甲苯、砷化(三)氢、胂、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石棉总尘/纤维、铊及其可溶化合物、(四)羰基镍、锑及其化合物、五氧化二钒烟尘、硝基苯、一氧化碳(非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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