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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虐杀了尘肺病人罗有仲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本文选自管铁流律师新浪博客,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2012年6月20日,尘肺病患者罗有仲因病情恶化,在返回重庆梁平老家的次日去世。

而就在一个月前的5月14日,在南方报业传媒大厦那辉宏的大礼堂内,在由南方都市报、花城出版社共同承办的“中国制造·制造中国”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论坛暨中国农民工致敬典礼上,罗有仲与来自甘肃古浪的尘肺病人赵文海等13位农民工代表被奉为上宾,用他们的惨烈维权向到会的官员、媒体、民众讲述着农民工的另一面。那时候,44岁的罗有仲已是步履艰难弱不禁风,需要靠弟弟的搀扶才能走上领奖台。那一刻,相信有不少人记住了他,记住了他的苦难,也许,仅仅是苦难罢。

会场的‘风光’转瞬即逝,回到海丰的罗有仲,依然要面对旷日持久的职业病维权官司。仅管,在经历了十年的漫漫维权抗挣之后,所谓正义的曙光已经终于向着这位气若游丝的尘肺病人露出了可怜可俐的一线,但判决从生效到执行,对于罗有仲,以及和罗有仲同样病痛缠身的亲兄弟、表兄弟、非亲非故的一众病友来说,依然有着太过遥远的距离。

而罗有仲,这个叁期矽肺病患者,这个正处于人生最强健时期的44岁壮年男子,怀揣着十多份败诉胜诉的裁判文书,期待着生效判决所确认的那笔残缺不全的救命钱,最终却未能等来执行到位的那一天,含恨而去……

十年弹指,罗有仲从精壮的山里汉子硬是拖成了风吹就倒的绝症患者,他哀求过,他忍耐过,他抗挣过,而最终,他除了肿胀得透亮憋闷得发紫的病躯,一无所有。

罗有仲.jpg

不妨来简要回顾十年间发生在罗有仲身上的一幕幕。

1998年3月,罗有仲受聘于海丰县群利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2000年6月群利厂搬迁并更名为海丰县环球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罗有仲随厂搬迁入职环球公司继续从事切粒工作,而无论是在群利厂还是环球公司,都未与罗有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

那时的海丰,宝石加工相当普遍,与大多数加工厂一样,罗有仲所在的车间也极为简陋,除尘设备欠缺,防尘隔尘措施也没有,罗有仲所从事的又是宝石加工的最初环节,成天都要将大块的石头切削改小,在震耳欲聋的尖啸中切粒工一点点变成粉人白人,与此同时,大量的粉尘则随着工人粗重的呼吸进入到他们体内,并赖着那里再也出不来。

据海丰县卫生防疫站2001年4月对环球公司进行的车间空气卫生检测报告,切粒车间的噪音为81dB(A),粉尘浓度高达6.15mg/m3,而国家卫生标准则要求职业环境中粉尘浓度小于16.15mg/m3。

2003年3月开始,罗有仲开始感到胸闷、胸痛,并不停地咳嗽。当年4月底,罗有仲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申请作职业病诊断,5月12日,省职防院出示“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称经过检查,罗有仲“考虑双上肺结核,建议抗痨治疗”,因而不予受理。

联想到初次诊断时环球公司派员全程介入,罗有仲和一同前往诊断的老乡钟银平等人当然无法接受省职防院这样的答复。他们先是向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室申请仲裁,但再行考虑后还是决定放弃。转而向厂方请假,返回重庆老家,先安养数月,到7月份再在重庆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8月21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有仲为贰期尘肺。

罗有仲满心希望地返回海丰,拿着重庆方面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向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12月8日该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罗有仲当年7月向该局有提供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现在提供的“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证明书”,两者诊断结论不一样,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2003]298号)规定,其“所提供的诊断资料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要求。”

期间,因对重庆方面出具的罗有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无诊断专家签名提出质疑,海丰县卫生局还向重庆市卫生局去函要求作出说明,而重庆市卫生局则正式复函,确认罗有仲钟银平二人所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系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出具,有关诊断专家亦在诊断证明书上进行了补签名;同时认为该中心具有法定资质,具有开展尘肺病诊断的合法性。

但这样的正式回复对于罗有仲申请工伤认定依然无济于事。

工伤认定走不通,罗有仲也想不通,旋即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3月2日,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予支持其请求。

罗有仲于是起诉到海丰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已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人居住地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自2000年6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2003年8月回重庆市进行检验,在此期间,原告虽有回家探亲,但其居住地及工作单位仍应认为在广东省海丰县。其诊断机构应在广东省。对于异地职业病诊断的结果违反法律程序。因此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出具的尘肺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其效力不予认定。”而“2003年4月21日被告派员带原告及其他工人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所作的“无尘肺(0)及考虑双上肺结核”的结论和该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应予认定。”

一审法院遂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1)海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驳回罗有仲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且,该案一审受理费8485元,全部判决确定由罗有仲负担,而当时,罗有仲的月工资不过数百元!

罗有仲当然不服,认为所谓经常居住地,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自己从未在海丰县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而且,2003年5月自己已经回到重庆老家,直到当年8月诊断为职业病后,为索赔才到海丰县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海丰县为其经常居住地明显错误。

罗有仲上诉后,2004年11月8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以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的理由,驳回罗有仲的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并再次使用“私自”字样,表达对罗有仲所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结果的否定,认为这样的职业病诊断不符合程序要求,言下之意,无用人单位的配合,员工单方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其结论当然是无效的。

对于二审受理费8485元,判决确定由罗有仲负担200元,其余8285元则给予免交。

申请劳动仲裁稍后,罗有仲针对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的决定,又于2004年3月16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5月26日,海丰县人民法院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海法行初字(2004)第11号行政判决,以海丰县为罗有仲经常居住地,重庆方面的职业病诊断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为由,驳回罗有仲的诉讼请求。

罗有仲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汕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该案一审未通知环球公司参与诉讼,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11月30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法行重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除追加环球公司为第三人外,判决理由与结果与原审判决无异。

至此,罗有仲职业病维权的第一阶段以全败告终。而且,环球公司还以他2003年3月诊断治疗期间并未请假,构成连续旷工,决定正式辞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和“一切关系”。而与罗有仲一样出现尘肺症状的同厂老乡,或者选择法律途径而先后同样败诉,或者干脆放弃了诉讼。

之后的一年多内,罗有仲和多位老乡同事辗转于海丰、汕尾和广州的多个国家机关,投诉、信访,但收效不大。

2005年底,罗有仲等人病情进一步明显恶化。感觉走投无路的罗有仲等人,遂于2006年初某天,一行十余人同赴广东省卫生厅,请求该厅监督省职防院客观诊断。这一次,省卫生厅还比较重视,连夜约来省职防院有关领导到卫生厅来,当面指示排除外界干扰公正诊断。

2006年2月10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终于作出尘肺病诊断结论,而此时,罗有仲已是叁期矽肺,而肺功能显示:通气功能轻度减退,小气道功能轻度异常。了解尘肺病的人都知道,尘肺病与肺功能受损并非必然,肺功能受损则表明尘肺病情相对较重了。但轻度减退至少还不是最严重的伤害,治疗及时还是大有疗效的。

2006年4月17日,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罗有仲作出工伤认定。

2006年5月22日,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有仲为三级伤残。

一切似乎都在好转,对职业病人来说,拿到职业病诊断结论,几乎可以说就成功了一半。按罗有仲弟弟罗有国的说法,2006年那一次所以能诊断上职业病,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当时老板可能认为罗有仲他们已被单位辞退,而且前一次的省职防院已经诊断他们不是尘肺病了,“所以这一次就没有重视,没有干扰省职防院诊断。”但即便如此,命运对罗有仲却似乎并未蓄善。

拿到鉴定结论的罗有仲再次向环球公司提出协商索赔的要求,遭拒。2006年5月31日,罗有仲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但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海劳仲案字(2006)第008号仲裁裁决,仅部分支持其请求。

罗有仲不服,起诉,要求工伤待遇及民事赔偿。但因环球公司已就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该民事诉讼被中止审理。令罗有仲始料不及的是,针对工伤认定结论,此后的波折往返甚至远远超过此前罗有仲经历的第一次维权。

环球公司认为,罗有仲已于2003年3月因长期旷工被辞退,且当年4月公司安排其赴省职防院的检查中显示其并非职业病,因此,基于罗有仲与环球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其后来发生工伤事实,亦与环球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海劳社工字[2006]03号工伤认定决定是错误的,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为:罗有仲与环球公司之间在2000年6月至2003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2月10日罗有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随后申请工伤认定,认定部门曾用挂号信邮寄工伤认定淮通知书给环球公司,被其拒收,此后同年3月10日环球公司又派人“接回举证通知书”,但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供举证材料。因此,环球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不是罗有仲的最后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及《工伤认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劳社工字[2006]03号工伤认定决定有效。

2006年7月21日,复议机关作出汕劳社复决字[2006]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劳社工字[]200603号决定。

环球公司不服,以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环球公司坚持认为,罗有仲因多次违反厂规,已被单位辞退,且稍晚被省职防院作出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的通知,因而,可以确定的是罗有仲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根本不存在工伤,且此节事实,已为多份生效判决所确认。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证据只能证明2003年之前的事实,与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无关。

海丰县人民法院却认为,罗有仲2006年1月17日被诊断为叁期矽肺,此诊断结果虽符合相关诊断程序,可以确认罗有仲患有职业病,但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将环球公司认定为罗有仲患矽肺病的致伤单位“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原因有四:一是罗有仲自述其在1998年3月至2000年5月在海丰县群利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工作中亦接触粉尘;二是罗有仲与环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经省职防院检查并无尘肺;三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界定,罗有仲患职业病时已与环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近三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四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对罗有仲致害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而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第三人的职业病是原告三年前造成的较为客观、科学、确凿的证据”;五是被告未能提供罗有仲2003年3月离开环球公司后从事何种职业及是否接触粉尘方面的证据。因此,“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认定原告是导致第三人工伤伤害的用人单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于是该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海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撤销海劳社工字(2006)03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并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罗有仲与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汕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除了确认一审判决的论述之外,更进一步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包括以前存在的劳动关系?本案相关材料显示,罗有仲与环球公司已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应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解决。”而本案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并无罗有仲与环球公司劳动关系存在的充分证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有仲与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不服终审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依然着重围绕罗有仲离开环球公司后的职业经历展开,两再审申请人均认为罗有仲离开环球公司后并未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指出,罗有仲与环球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非常明确,2003年3月之前是事实劳动关系,此后则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任何争议,无需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何况环球公司亦无法证明其不是办有仲的最后用人单位。而环球公司则声称其无义务对罗有仲离开该厂后的经历举证。

然而,2008年1月30日(2007)汕中法行再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依然无视这一基本的常识,固执地认定罗有仲与环球公司之间存在着从来就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争议”,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罗有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更其漫长,2009年12月21日,罗有仲总算收到了省高院以(2008)粤高法立行申字第1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省高院提审本案。

罗有仲在再审申请书中,指出原审判决将《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的“存在劳动关系”只界定为“现存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而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罗有仲虽与环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近三年,但脱离不了环球公司作为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事实。因此,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为证明其离开环球公司后的无业状态,罗有仲还特地从老家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政府、礼让镇同河村委开来证明,证明其出厂后一直在家养病,并未在其他任何单位工作。

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确认环球公司系罗有仲的最后用人单位,从而判决撤销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终审判决和海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而此时,距离海丰县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罗有仲与环球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过去了四年半!

2011年4月21日,海丰县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就罗有仲诉环球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2006)海法民一初字第453号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环球公司支付罗有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续治疗费、职业病诊断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95989元,案件受理费21538元,由罗有仲负担13038元,被告负担8500元。

此时的罗有仲,已经成天离不开氧气袋了,因为没钱,他只能用最简单的氧气袋。

但面对与诉求相去甚远的一审判决,罗有仲实在不甘心就此罢休。他选择了继续上诉。

但到了2011年下半年,急速恶化的病情,和环球厂早已进行的再次搬迁,让罗有仲倍感煎熬。犹豫再三后,罗有仲被迫选择了放弃。2011年11月30日,罗有仲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当年12月5日,汕尾中院作出(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10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罗有仲撤回上诉。” (2006)海法民一初字第453号一审判决自然生效。

但即便如此,捧着那份象被吸血鬼吞噬掉了大部分的一审判决书,罗有仲依然不得安生。环球公司自然不会主动履行,罗有仲只有向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迟迟不见行动,或者借口环球公司已搬迁,执行不了。2013年1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罗有仲家属与环球公司及其香港投资方环球宝石首饰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时尚未支付的225322元从2013年3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每月付还15021.4元。而此时,距罗有仲含恨病逝已有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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