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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接触劳动者需要了解法律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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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是否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职工还可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粉尘危害防护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规范,凡国家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粉尘危害防护等标准条件只能高于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时,必须以对从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构成威胁为前提。

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如实写明:该工作可能产生的粉尘危害及其后果、粉尘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对此,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因工作内容改变时,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职工一份,用人单位盖章后交给职工的合同,职工必须保存好。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裁决,但从证据效力上,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

从事粉尘作业职工享有的健康保障权益

获得职业健康保障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些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确表述,因此,职工行使这些权利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1)知情权:职工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粉尘危害和防护设施情况、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权利。

(2)接受培训教育权:职工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3)获得职业健康保护权: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康复等职业卫生服务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生产性粉尘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当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4)依法拒绝作业权:职工有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严重粉尘危害作业的权利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要求赔偿权:职工对因生产性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权:职工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7)请求建议权。职工有对生产场所粉尘危害治理提出建议的权利。

(8)检举、控告权:职工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9)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0)劳动合同保障权。职工有权在劳动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确诊为尘肺病后如何获得职业病待遇

职工一旦被诊断、鉴定为尘肺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患尘肺病后,一般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尘肺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尘肺病患者依法享有的职业病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尘肺病病人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1)尘肺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尘肺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尘肺病病人,应当调离接触粉尘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工被诊断患有尘肺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尘肺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尘肺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尘肺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尘肺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尘肺病病人。

(2)尘肺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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