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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除了工伤赔偿外还有其他民事赔偿吗?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的相关解释。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

依照职防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51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从上述三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职业病属工伤范畴,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后,应当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进行补偿。那么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又如何理解呢?由于法律的规定既有其广泛性,又具有原则性,本条所指的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没有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法律上应当肯定并保护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特定情况又是什么呢?由于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颁布的,其参照的是1998年底以前的一些实际情况,当时全国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职工只占职工人数的27%。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大多数没有参加,导致许多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因为只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在支付费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暇疵,尚有应当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针对这种情况,职防法第52条作出了对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职业病病人在没有完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情况下,既“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可依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前者劳动者与劳动用工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体现的是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属《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法定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损害都应当按工伤来处理;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两者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

3、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事故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 在工伤事故出现时,无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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