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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文章栏目:放射职业卫生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上岗后及离岗后,应当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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