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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公司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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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务院[89]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部令18号[2011年3月24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使用、安装、管理、操作 、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3、 职责

公司安全环保部为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放射防护监督指导工作。

3.1公司安全环保部设(兼职)专业放射防护监督员。负责放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协调、发放管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计方案;、保管和运输的卫生监督;放射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法制教育。

3.2技术质量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计方案的协调与应用。

3.3物资采购部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保管和运输。

3.4机动设备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检修与维护。

3.5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4、 管理要求

4.1放射防护管理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前,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发放许可证前要在相应的公安部门登记,科委备案。

2 委托外来我公司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本地或本系统的放射工作许可证,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方可来我公司从事登记范围内的工作。改变作业区域时,应重新登记、经审核后方可施工。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做好使用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定期检修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和剂量报警装置,保持良好运行,严禁违章作业。

4 放射性同位素要存放在专用源库,不得与易燃、易爆和其他非放射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做为要害部门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泄露等安全防护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进行登记,设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5 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场所的门口或附近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在露天或无防护设施的场所或施工工地从事放射性工作时,必须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工作区域,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防护区。

6 使用机动车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报经安全环保部进行剂量检测,审核同意。运输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押运,方可启运。运输要专车专程,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运输路线、停靠场所须闭开人群居住区。

7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均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8 因故不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将放射源妥善处理,经公司安全环部,向省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送省废放射源回收站。

9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的放射源及污染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排放、运输等方案,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

10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应经安全环保部、公安部门和省、市科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还应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1 市科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还应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防护实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 准备和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操作技能的法制教育。未经卫生部门考试合格者,不得从事或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4.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 放射工作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有关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2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坚持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应症者,不准参加放射工作或调离放射岗位。

3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按规定缴纳监测费。

4.3.放射事故管理

1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措施和设备。

2 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除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抢救受照人员外,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地方卫生、公安和科委等部门,同时报告中国化工集团油气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3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被盗案件时,要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卫生防护部门,立案查处。

5 本规定自发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6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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