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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国外的职业病防治如何管理

发表时间:2012-06-0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比如尘肺,又叫矽肺,是危害严重的一种职业病,该病是由于人体长期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等粉尘而导致肺组织逐渐纤维化,肺功能呈现进行性衰竭,病情严重后因无法呼吸而窒息死亡。目前,国内外对此尚无理想的治疗方法,治疗仅限于缓解病情。

那么,国外是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职业病患者又是怎样得到救助和赔偿的呢?

美国:保险和立法双管齐下

在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但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大量专门知识,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出现了专门从事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的专业医务人员,许多大学和医学院也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目的在于使患者从雇主或保险公司获得医疗及其他赔偿,因此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其目的是确保雇主为雇员提供对身体无害的劳动环境。根据该法,美国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属的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成立了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对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进行系统研究,以便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及职业病赔偿机构诊断和判定职业病提供原则性指导。

医务人员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如果有义务对职业病患者提供赔偿的雇主或保险公司拒绝承认医生有关职业病的诊断结果,那么可由各州政府劳务部门的调解服务处进行调解仲裁;如果调解无效或仲裁结果不被争议双方接受,则争议可诉诸法庭甚至可逐级上诉。法院在审理与职业病有关的案件时,在很大程度上要听取在相关医疗领域知名专家的证词。

在美国各州的劳工部门都设有管理劳动者赔偿计划的服务处,专门负责监督劳动者赔偿申请的处理以及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劳动者赔偿服务处通常在全州各地开设许多办事处,以便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服务,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各地就有大约30个劳动者赔偿办事处。

另一方面,美国也通过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联邦层面发布及执行防止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标准。各州的劳工部门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随时向公众发布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信息和建议,以提醒雇主及雇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的新信息后,都需要上报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

德国:法定强制保险一锤定音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也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德国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职业病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负责赔偿的是承保单位,即面向私企员工的各家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和为公共事业职工设立的意外事故保险。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或意外事故保险单位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

职业病认定的主要依据为《职业病条例》,具体操作则由保险单位执行。

投保人若对保险单位的决定存在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根据德国法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前提条件是,新的医学研究表明,这些疾病由某种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体因从事法定强制意外事故保险的投保职业,而比其他民众更强烈地受到这种因素的影响。符合这种标准的疾病被称为"类职业病",患病投保人可获得与职业病相当的赔偿。患病投保人的病症是否可归入"类职业病"则由意外事故保险单位决定。"类职业病"的认定可以避免《职业病条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为尽可能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提供了灵活性。

据统计,2005年德国有逾6.2万人向各承保单位申请职业病赔偿,有近1.6万人被认定患有职业病并获得赔偿,还有800多人因患"类职业病"而获得赔偿。申请通过率约为26%.目前德国常见职业病主要为皮肤病和噪音造成的听力严重下降。另据统计,2005年德国有约2600人死于职业病,其中近1600人死于与石棉有关的职业病。

德国《社会福利法》规定,意外事故保险承保单位的首要任务是预防,即预防工伤和职业病。因此,德国意外事故保险的承保单位不仅主管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事宜,还负责监督工作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内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可以说,德国的法定强制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患者获得赔偿扫除了障碍。

巴西:职业病认定程序日趋简化

巴西职工所患疾病是否被认定为"职业病",在2007年以前必须由社保部门专门指定的鉴定医师出示证明。但2007年4月开始执行的一项法律简化了认定程序。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他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则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经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某种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巴西法律规定,在职工刚患上职业病时,企业无权立即废除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职员患病休息的头15天,企业应照发工资,从第16天起,改由社会保障部门发补助金;在接受社会保险金最少6个月后,企业才可以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2007年起,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与技术联系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利。在这一体系建立前,患病的劳动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工作有关。体系建立后,反倒是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证明他们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类疾病。

巴西社会保障部每年要为"职业病"和工作中造成的事故支付400亿雷亚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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