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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1-11-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颁布实施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近几年来,在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1 存在问题

1·1 各级政府重视不够

为发展地方经济,各地不惜一切代价招商引资,发展地方工业,造成了自然环境的破坏、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各种中毒事件的频发、职业危害因素的转嫁等不良后果,导致职业人群的健康无法保证;尤其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个别领导甚至公开宣称,谁影响招商引资就撤谁的职,使职业卫生工作无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更无从谈起。

1·2 卫生执法力度不强

目前,作为卫生执法的卫生监督所,虽已成立多年,但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且没有完成系统内执法队伍的整合。不少地方卫生监督所每人每年经费甚至不足万元,连职工正常工资都不够,经费的缺乏,加上人才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执法力度。

1·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把关不严,违规服务现象较多

《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实行准入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整套考核指标,但在具体的认证过程中会因各种客观问题(如经济发展水平),造成有的地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该地区能够开展工作,只能放宽条件。资质认证的把关不严,结果导致种种违规服务现象的发生。

1·3·1 转让资质

由于已经过资质论证的机构并不真正具备开展相关职业有害因素健康监护的要求,致使第三方乘虚而入。他们也许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但因缺少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不能准确把握,不能从专业角度客观分析,导致所完成的职业健康监护失去了原有的筛选职业禁忌证及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宗旨。

1·3·2 超范围服务

这种现象非常普遍,由于资质认证的过程中不可能具体到每一种有毒有害因素,只能划分成几大类,因此在对外技术服务时,各单位都笼统地宣称具备职业健康监护资质,在开展相应服务时势必会忽略所缺乏的检查,或者用不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开展服务。

1·3·3 监护工作中“偷工减料”

在存在多家服务机构的地区,谁价格最优惠成为用人单位的首选目标。优惠的价格可能是通过减少必检项目或粗糙的体检来实现的,价格的竞争直接影响健康监护的质量。

1·4 服务流程不规范

一个完善的健康监护过程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步骤:健康监护受理、确定体检项目、签订体检协议、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报告、个体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发放、体检资料建档、汇总报告。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实际工作流程中常常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1·4·1 对企业了解不全面,影响了职业危害因素的判断

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向受检单位索取近年来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资料(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核实。在工作中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往往仅按照企业提供的资料确定体检人员和项目,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因自身知识的局限,和为企业考虑,提供的资料不全面,影响最终判断。

1·4·2 体检项目的确定不准确

常见有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很容易确定检查项目,但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人同时接触多种有害因素或新的化学毒物的情况,这时体检项目的确定常不够准确。

1·4·3 未正确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的签订可以约束双方行为,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体检工作的时效性和后续工作的完善,在实际中这一点很少被提及,即使提出也大多是从各自的经济利益角度考虑。

1·4·4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水准不高

在体检结果个体评价上差异很大,这与主检医师专业水平有关。目前不少服务机构聘请了综合医院的老专家从事这项服务,由于他们缺少职业卫生的专业知识,影响了服务的质量和水准。此外,在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的认定上缺少量化指标,比如说铅及其化合物的从业人员职业禁忌证中严重的肝、肾及内分泌疾病如何界定等等。目前大多数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多数是对本

次体检中各种异常率的统计,没有结合劳动卫生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进行综合评价,更没有回顾性研究以往资料,去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对企业作业人群的劳动保护提出很好的建议。

1·4·5 对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保存重视不够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是职业卫生档案中的重要一环,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益,由于没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各个企业在这项工作上的重视程度也大不一样,有的已经使用职业健康监护软件,建立了电子化档案,有的还只是纸片字,既没分类归档,也不便于保存。此外,企业自身的职业卫生档案,也经常随着企业的转制、合并、重组而遗失。

1·5 经费投入不足、设备陈旧

卫生防病体制改革以后,大多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隶属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客观上说在资源共享、防治结合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前些年职业卫生工作因受经济浪潮的冲击,在上世纪末跌落低谷,仪器设备得不到更新,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甚至不能开展正常工作。随着国家对防病体系建设的重视,在仪器设备上有了一定改善,但疾控机构属于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机构,辖区内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防控始终是工作重点,职业卫生工作很难放在重要的位置,经费投入不足仍然存在。

1·6 人才匮乏

由于职业卫生工作长时间得不到重视,导致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加上防病体制改革时一部分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流到卫生监督部门。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时,人才缺乏的问题就已暴露出来了,有的县区甚至连一个职业卫生专职人员也没有,只能由其它科室人员代管。长期以来,卫生防疫站与职业病防治所共存,工作内容交叉又各有侧重,防治分开,导致在人才培养上也比较单一,缺少既懂现场又懂治疗的复合性人才。在《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才缺乏和结构不合理十分明显,成为职业卫生发展瓶颈之一。

1·7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身重视不够

在目前多种经济形式共存的情况下,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较薄弱,未能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未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由于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劳动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在劳动合同中也没对出现职业病损伤职责方的认定,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不断。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十分频繁,上岗前体检及离岗体检也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需要,也是企业保护自身的需要。

当前,劳动者收入水平偏低,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不健全,许多劳动者明知有职业危害,依然要到有污染企业工作,由于没有职业健康体检,许多罹患疾病的职工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大众媒体、社团组织、社会舆论关注不够也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有一定的影响。

2 对策

要搞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强化法制观念,认识职业病防治的紧迫性、重要性,使每一个职工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自身队伍的建设;卫生监督要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执法力度;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普及健康教育,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此外,要充分利用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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