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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

发表时间:2012-12-3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

(二)培训告知

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

(四)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字认可。劳动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五)作业岗位告知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

告知卡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一)作业岗位警示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二)设施设备警示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材料和产品警示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文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按照GB6179标准执行。警示标识颜色要符合GBZ893规定,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正或更换。

作业岗位、设施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本规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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