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卫生监管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4-04-2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切实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和验收(以下统称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本规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评审形式及主持

评审采用会审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会。

二、评审会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等。

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参加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项目评价(设计)分管负责人、参加本项目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编制的主要成员;自行验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3、评审专家:熟悉本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本行业内专家和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专家组人数按《办法》的要求确定。

三、评审会基本程序

(一)评审会前期

1、主持人召集全体会议。介绍邀请的专家和有关参会的人员以及评审会的主要议程。

2、宣布专家组组成,并由专家组推选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专家库专家担任。

(二)专家评审阶段

1、交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2、有关情况介绍和汇报:

(1)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情况、相关资料的提供情况;自行验收时,建设单位简要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运行(试运行)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等。

(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汇报本项目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的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

3、专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自行组织评审要点》等评审、验收要点(以下简称自行组织评审要点,见附录一)以及相关资料进行逐项评审;自行验收时,组织专家察看现场及审阅竣工验收资料,并逐项评审;

5、专家根据自行组织评审要点、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察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6、专家依据自行组织评审要点的逐项评审和质询情况进行评审、验收,形成并出具评审、验收个人意见书(个人意见书见附录一);

7、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专家组组长综合统筹各位专家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专家组评审、验收综合意见书(综合意见书见附录一)。

(三)评审会后期

1、主持人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综合意见书和评审、验收结论。

2、相关各方对评审会、专家评审结论表态确认。

3、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四、专家评审要求

1、评审必须规范。专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照自行组织评审要点,对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逐条进行评审、核对,在评审、验收意见栏中,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对不符合项或者基本符合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的须简要描述和说明理由,并针对评审、验收情况,提出整体评审、验收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家根据整体评审、验收意见,给出评审、验收结论(通过或者不通过)。

2、评审必须独立。专家个人评审、验收时必须遵行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个人评审、验收工作,对出具的意见书承担评审责任。

3、评审实行回避。专家组进行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验收综合意见时,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一律回避。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工作。

五、整改和申报要求

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评审、验收综合意见,对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整改。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填写整改意见确认表(确认表见附录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评审、验收情况报告,作出法律责任承诺(自评组织评审报告见附录二),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有条件的,根据需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和验收时影像资料等可以作为自行组织评审、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供。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