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时讯中心

甘肃省落实安监总局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12-0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防尘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各地安监部门要通过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调查摸底及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等办法,摸清辖区内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通过检测检验全面了解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危害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管理情况。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市州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调查摸底情况表》(附件2)及实施情况报送省安监局。

三.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争取形成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且粉尘危害严重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

四.各地要用一年时间推动并完成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技术改造,凡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5月底凡未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市州安监部门要于2014年10月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上报至省安监局。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7日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