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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专项督查工作

发表时间:2015-06-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苏安监〔2015〕123号

各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全面了解《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好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至7月中旬对全省《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人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情况。

2.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3.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4.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投入情况。

5.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及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6.《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8.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执法情况。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建设情况。

10.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1.保障救助工作落实情况。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医疗和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地方政府保障救助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人单位层面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业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使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职业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规划》督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各地自查阶段。2015年7月10日前,各市要对辖区市(县、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

(二)省有关部门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7月10日至7月15日,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4个部门(单位)将组成4个督查组,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3家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涵盖大、中、小型企业),督查组组成和分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底,国家联合督查组对我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督查(自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到市、县(市、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对用人单位的抽查要突出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随机确定所抽查的用人单位,要深入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各地自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汇总表,形成自查报告,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前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储剑波,联系电话:025-83332433。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思想动员和相关培训,提高思想认识,熟悉督查内容,掌握督查方法。

(二)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汇总有关情况,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并配合做好国家、省有关部门联合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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