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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提供工作相关证明劳动者该怎么办?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老林今年60来岁,5年前跟随老乡来到象山一公司从事喷塑、装配等工作。此前他一直在老家湖南务农。因收入不高,工作多年未有积蓄,不久前他听闻舟山在招聘海员,工资很高,就想去做海员赚钱养老。报名后,在进行上船前的例行体检时,老林被告知可能患有矽肺病,被建议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一步检查。

当海员计划泡汤了,还查出了毛病,老林一下子懵了。老林细想自己一直在老家务农,不可能得这个病,可能是在象山工作的这几年染上的。老林找到公司讨要说法,公司却拒绝赔偿,让老林自己去做鉴定。

老林先后到宁波和湖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诊断,后均因材料不齐全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其中,宁波的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称其要求公司提供老林在该公司的工作状况,因公司回复称老林仅做过短期喷塑,故其无法接受老林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老林认为公司虚构事实,导致他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故向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在该公司工作时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后因为不服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老林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该公司工作时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劳动关系、在岗时间基本没有争议,主要争议在于老林是否在喷塑岗位从事过喷塑工种。老林为自己找了几个老乡作证,而作为用人单位的该公司却声称,对应时段的工资单遗失无法提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对其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予以约定,并加以明确,且应当对此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以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予以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职责,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有做到安全、职业病防治等义务,职工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信息,其中包括职工的相关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健康状况。现该公司不能提供老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工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经审理,据此对老林的工作岗位、工种等进行了确认。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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