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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轧钢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文章栏目:职业卫生评价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某钢铁公司为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对原有轧钢厂进行了异地搬迁大修改造。该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步进式加热炉和控制系统、搬迁轧钢生产线、以及与此配套的污水处理工程、维修车间等。设计年产圆钢、普通槽钢等型材50 万吨。受业主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对象与方法

1. 1  评价对象 轧钢厂异地搬迁新建设施及其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联合大工房、污水处理工房、主控楼;步进式加热炉、轧钢生产线、污水循环处理系统、修理间;以及各生产岗位操作室、工人休息室、办公室等公辅设施。

1. 2  评价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布局、车间建筑设计等的卫生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系统测试,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和措施,操作室与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

1. 3  现场测试方法 测试在设备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氮氧化物等毒物、铁末粉尘、电焊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工作场所微小气候予以系统地测定。测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 1 ] ,其中毒物测定最高容许浓度(MAC) 或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 ,粉尘测定STEL ;连续测定3 d ,每天每个测定点采取样品数不少于6 个,以最大值作为测试点的测定结果。对主要有害作业工种进行工时记录,并计算其每天(班)接触毒物(粉尘) 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TWA) ,以及根据等能量的原理计算接触噪声的等效A 声级;以其中最大的TWA 值或等效A 声级作为该工种的接触值。

2  结果

2. 1  工程概况 该轧钢厂异地搬迁扩建工程投资1. 2 亿元,厂区占地面积54 000 m2 ,建筑面积25 000 m2 。生产工序主要有进钢加热、热轧成型、冷剪矫直、打包检验入库等几个部分。工艺流程:钢坯在煤气加热炉中步进式加热至1 100 ℃,经热剪、粗轧、中轧、精轧、成型、热锯、冷却、冷剪、矫直、检验、包装等工序,产品下线入库。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各生产工序大功率电机、风机和机械碰撞噪声,其次是铁末粉尘和少量的电焊尘,以及煤气加热炉产生的热辐射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氮氧化物等毒物。生产实行四班三倒连续工作制,现有员工632 人,其中生产工人552 人,接触噪声500 人,接触粉尘160 人,接触高温110 人,接触毒物70 人。

2. 2  职业病防护设施 本项目自动化程度高,在生产线上设有10 个带有空调的隔声操作室,多数工人在操作室内工作。煤气加热炉采取了负压排烟装置,密闭性好;绞直机等产生粉尘的地方设置了抽风除尘或洒水降尘措施;高温车间操作区均采用局部通风及岗位送风措施。加热炉引风机和助燃风机产生高达115 dB(A) 噪声,集中布置在大工房一角落,项目试生产时没有设置隔声墙,导致临近操作岗位噪声超标;另外产品下线落差较大,发出高达125 dB 脉冲噪声。在评价过程中,经建议业主采取修建隔声墙和降低产品着地落差等“软着陆”整改措施后,复查噪声达标;并同时建议给操作者发放了防噪声耳塞。

2. 3  现场测试结果 工作场所(地点) 测试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结果见表1 ,其中噪声初次测定有5 个点不合格,经整改后全部达标。

表.jpg

注: * TWA 数是指车间主要工种分别接触每种毒物(粉尘) TWA 的数次之和,如某工种同时接触两种毒物,则分别有两个TWA 值。

3  讨论

该项目选址与总体布局基本合理,车间辅助卫生设施齐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制订了应急救援预案,近十年

来每两年一次定期体检未发现职业病患者。本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毒物和热辐射测试全部达标,噪声经整改后达标。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经整改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 2002) 的要求;建议业主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该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致部分噪声防护设施缺失或配套不全。尽管经整改后效果满意,但已给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成本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说明各级政府主管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严格执法,督促投资方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 2002) [ 2 ]没有规定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在评价时可以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 2002) [ 3 ]中工业企业设计的噪声标准。该标准按照等能量的原理,规定接触时间减半卫生限值可放宽3dB(A) ,并规定不同强度脉冲噪声的每班允许接触次数,此外还规定了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噪声性质引用相应的标准。

由于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标准是基于对工作效率影响方面的考虑,而非控制噪声所致职业病;因此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此类工作地点噪声超标时不宜作为建设项目不合格的依据,但应建议业主予以整改,力争达标。目前我国有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现场测试方法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争议较大。由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害评价规范》[4 ]有关现场测试采样要求是以过去《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 - 79) 为依据制定的,采用定点采样,强调测试结果取其均值,其主要作用是针对作业点(设备) 进行评价。而新颁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2002) 卫生标准,正式引入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职业接触限值概念,适宜用个体采样器采样,主要是对作业人员接触(暴露)量的评价标准。在目前普遍采用定点采样的评价工作中,我们认为应选择工人经常操作(逗留) 的地带为采样点,以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评价工作场所的过量污染和防护设施的效果;并根据工时记录,计算主要有害作业工种(人群)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TWA) ,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 -TWA) 标准来评价其过量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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