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云飞谈之五:公卫医师能做职业健康监护么?

发表时间:2013-05-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我在企业内部培训的时候说,疾控机构是没有资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公卫医师不能从事具体的职业健康检查业务,有网友在QQ群里对此提出了质疑,我在此系统的讲一下这个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赋予谁了呢?

第36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44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限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疾控机构是医疗机构么?

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什么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那么什么机构可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呢:在满足其他一般性条款的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一项很重要的登记事项要求,第十八条第四款“(三)诊疗科目、床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做出了规定:(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妇幼保健院;(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 疗养院;(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 村卫生室(所);(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九) 临床检验中心;(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亲,这里面有疾控机构么?疾控机构能进行诊疗活动么?疾控机构属于什么类别的机构呢?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明确:“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这个传染病防治法指的是修订前的,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出如下定义:即第78条“(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至此我们明确,疾控中心属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显然也没有疾病诊治的资格。

公卫医师能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么?

公卫医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公共卫生类别专业是什么,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涉及职业健康监护的检查、诊断项目包括在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之内。而且临床医师执业范围是有严格的限定的,比如我的职业范围是内科,我就不能去做妇科的检查,做出妇科的诊断。那跨执业类别的呢,比如公卫能来做临床的事么?执业医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公卫医师能进行医学检查么?能进行医学诊断么?再回到我们的问题上:公卫医师能具体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么?

结论:很多疾控机构在做的职业健康监护是非法行医,很难接受吧。呵呵。有个解决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企业,你们在委托职业健康监护的时候,一定要被委托机构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哦,没有此证的就是非法行医,你根据他的检查结果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无效的。

一个小问题:公卫医师能注册在医疗机构么?如果注册在医疗机构,能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么?

友情提示,职业病诊断资质是在医疗机构的哦。职业病诊断活动超出了公卫医师的执业范围哦。

公卫医师执业范围:急性传染病控制专业 、性病、艾滋病专业、 慢性传染病专业、消杀灭专业、计划免疫专业、地方病防治专业、寄生虫病防治专业、食品卫生专业、劳动卫生专业、环境卫生专业、放射卫生专业、学校卫生专业、健康教育专业、预防医学门诊 、其他

执业医师法将医师分为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四类,每类又分了若干执业范围。超类别超范围执业都是违法的。

执业医师法将医师注册机构分为医疗、预防、保健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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