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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发表时间:2014-10-2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职业病防治控制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评价与职业卫生监督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试运营期间)的各类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Z/T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15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T 3043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快速轨道系统。

3.2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是对作业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辨识、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3.5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medical)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6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高/低温、非典离辐射、电离辐射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3.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明确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

3.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examination of design of the protective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所进行的审查。

3.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ffect-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10 职业卫生调查 occupational health investigation

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和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3.1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1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13 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在特定时间段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3.14 职业卫生管理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是以保护和促进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全部活动。它要求政府有关的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代表按“防、治、保”的理念去创造和维持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使工作环境适合于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促进劳动者的身体与心理健康,从而使劳动者真正健康劳动、体面劳动。

4 职业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试运营期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应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停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1、GBZ2.1/GBZ2.2的要求。

4.3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同时引进与之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工艺、技术和设备。

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措施

5.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5.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如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

5.3.1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5.3.2 应赋予组织如下人员和部门相关职责和权限: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5.3.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5.3.3.1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如下相关文档、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5.3.3.2 应设立专门场所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5.3.3.3 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借阅手续并执行。

5.3.3.4 职业卫生档案应长期保存。

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前期预防的管理

6.1 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和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6.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6.3 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6.4 对外包工承包单位管理

6.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单位资质和资格审查制度。企业在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治协议,明确承包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和要求。

6.4.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劳动者进行入职前和在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6.4.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4.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对劳动者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劳动防护用品的穿(佩)戴情况进行检查。

6.4.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考核制度,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管理措施

7.1 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

7.1.1 岗前告知

7.1.1.1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以及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7.1.1.2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应将现所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内容向劳动者告知,并签订补充告知文件。

7.1.2 现场告知

7.1.2.1 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等。

7.1.2.2 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等内容。

7.1.3 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应及时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盖上单位签章。

7.1.4 警示标识

7.1.4.1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7.1.4.2 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警示线。

7.1.4.3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7.1.4.4 警示标识应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保持功能完好。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

7.2.1 企业应制定年度检测、监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

7.2.2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增加防护设备设施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

7.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7.3.1 应将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7.3.2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企业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7.3.3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终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的项目,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8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8.1 防护设施设置

8.1.1 防尘

8.1.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粉尘主要来源于车辆段列车吹扫、区间结构作业以及列车司机驾驶作业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

8.1.1.2 车辆段的吹扫区,应设有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8.1.2 防毒

8.1.2.1 产生毒物的生产设备,如:污水泵房、检修库、各类车库等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通风排毒、净化等卫生防护措施,严格执行GBZ1规定的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符合GBZ2的要求。

8.1.2.2 机械通风装置进风口的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

8.1.2.3 污水泵房等使用酸碱岗位,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喷淋器、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8.1.2.4 设备检修、维护中涉及区间结构、污水处理池等有限作业空间作业时,应按照GB8958、GB/T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5 对各种局部机械通风系统吸气罩设计,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毒物吸入罩内。对通风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应遵循GB50019及相应的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排风罩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GB/T16758的相关要求。

8.1.3 防噪声、振动

8.1.3.1 对于各类车库中作业、区间隧道作业、列车运行以及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的源头,应符合GB5083的要求,从声源上控制入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噪声符合GBZ2的要求。

8.1.3.2 司机驾驶位应设置防振垫。

8.1.4 防暑降温

8.1.4.1 夏季作业时,在车辆段操作较为密集的岗位处宜设局部送风降温装置。

8.1.4.2 夏季时,车站、站台处,应设送风降温装置。

8.1.5 防非电离辐射

8.1.5.1 存在非电离辐射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应符合GBZ1的要求。

8.1.5.2 主变电站、高低压变电所等各种变电场所,应有防止电磁场危害周围设备和人员的措施。

8.1.6 其他

8.1.6.1 车站、车控室、站台等采光照明应分别按GB50033和GB50034执行。

8.1.6.2 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符合GBZ1的要求。

8.2 防护设施维护

8.2.1 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确保其与主体设备同步有效运行。

8.2.2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并定期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检修情况,并保持相关记录。

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9.1 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其它相关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9.2 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用于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预算与使用监控。

9.3 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防护性能指标。必须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商或生产厂家购买。

9.4 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或调整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

9.5 应督促、检查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纠正不正确穿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

9.6 按照劳动者工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A,不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见附录B(特殊情况以实际工作场所界定)。

1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培训教育

10.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0.2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相关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以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内容。

10.3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0.4 应当对从事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10.5 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健康监护

1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健康检查

11.1.1 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11.1.2 应选择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11.1.3 应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等。

11.1.4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1.5 企业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11.1.6 企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企业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1.7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等见附录D。

11.1.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11.1.9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1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1.2.1 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表(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情况);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历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果(如有复查);

——调岗记录(如调岗);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离岗);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疗资料:

·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病例档案;

· 医学观察、治疗、复查、康复疗养记录;

· 疑似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疑似职业病病人调岗记录;

· 疑似职业病病人安置记录。

——职业病病人诊疗资料:

· 职业病病人诊断病例档案;

· 职业病治疗、复查、康复疗养记录;

· 职业病诊断、诊断鉴定证明书;

· 职业病病人调岗记录;

· 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结果;

· 职业病病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 职业病病人安置记录。

11.2.2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要求同职业卫生档案。

1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处置

11.3.1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11.3.2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1.3.3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1.3.4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企业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企业承担。

11.3.5 企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企业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1.3.6 企业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企业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急管理

1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12.1.1 应成立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职业卫生分管领导、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业卫生专家。其主要职责有:

——负责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组织应急救援活动。

——负责审定并签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提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各种资源。

——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援助。

——妥善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12.1.2 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种类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方案经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1.3 企业应与当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职业卫生服务协议,并在企业内部设置现场医疗救护室,急性化学中毒及中暑等急救药箱。

1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12.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2.2.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12.2.3 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分析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效果评估

13.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营期间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

13.2 评估内容应包括: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建立及动态管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原、辅料使用和设备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评价;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病诊断管理;

——企业职业病危害群众监督。

13.3 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提出综合性的评估意见;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整改意见。

13.4 评估报告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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