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云飞谈之十三 :再谈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合二为一

发表时间:2015-03-1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新安监规划〔2015〕22号所谓的 “二合一”是指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领域实行安全评价报告与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编制“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合一”),表现形式是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二合一”。上一谈我讲过,我是支持二合一的,但我仅仅是从技术上支持二合一。在二合一的过程中,对无安评资质的职评机构的冲击是相当大的,这种冲击用毁灭来形容都不过分。为什么呢?看这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所承接的评价合同必须为“二合一”合同,在申请评价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时,必须附合同签订时间和相关证明。”安评机构在接项目的时候必须签订二合一合同,那职评机构在签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必须也要签二合一合同呢,或者说职评机构能不能签到二合一合同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职评机构要么选择和安评机构合作,要么退出新疆市场。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所谓,和谁签不是签呢,但不能和职评机构签,因为那样就没人做安评了。对安评机构也无所谓,签下来职评自己做或再找人做都行。22号文说的很清楚,只要有安评资质,配上人员设备就可以做职评了。“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具有10名以上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有一定职业卫生专业能力担任技术负责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国家现场采样标准要求设备仪器的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参与“二合一”评价。”哎,职评机构也就罢了,你让申请到职评资质的安评机构情何以堪。早知今日,何苦费力巴哈的申请毛职评资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监总局51号令“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总局47号令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呵呵,公然对抗!公然对抗!我很喜欢,我是个喜欢热闹的人,出现这种情况是我喜闻乐见的。

假设以上所述都不是事,那这个报告应该叫什么名字呢?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还是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这也不是事,那我们来谈谈项目评审。你说这个报告是上一次会呢还是上一次会呢?请来的是安评专家呢还是安评专家?是出一份专家审查意见呢还是两份?

开会了!开会了!什么?不能开两次?那就一堆吧。安评专家坐右边,职评专家坐左边。安评专家有什么意见?职评专家有什么意见?还是麻烦!好吧。看看安评专家库里谁是职业健康专家?就他了。以后只在一个库里的不要请了。麻烦。考虑到安监接手以来,大量的安全专家进入了职业健康专家库,而职业健康专家进不了安全专家库,慢慢的疾控系统的专家就淡出了项目评审。为毛?你不懂安全啊。上会干毛?

俗话说挖人祖坟,断人财路,砸人饭碗为不能忍之辱。这事要是弄在自古以来出好汉、响马的山东,申请上职评资质的民营机构会热情洋溢的为安监贡献建房的材料。但在新疆,不知民营机构发展的怎样,戈壁滩的砂石是否适于建房。你不怕机构,你不怕专家啊?你真不怕专家?你真不怕专家!

从职评安评的发展历史大家应该知道,最初我们国家做的是职业安全卫生评价,但效果并不好。这个效果主要指的是职业卫生。我很怀疑这个二合一报告,最终还会走回安评的老路。因为你在一份报告里怎么来处理安评和职评的关系?谁为主谁为次?还是并行不悖,分做安评专篇和职评专篇?如果是一家机构同时拿到了安评和职评的资质,在一份报告里评价还好处理,那两家机构合作呢?更遑论没有职评资质的安评机构?

卫生部管理的时候,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框架体系已经建立了起来,但职业卫生工作没有达到大家的期待,问题在于执行不力。安监接手以后,从23号令,到以后的47号令——51号令,将重点放在了管理上,算是抓住了牛鼻子,职业卫生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来看,职业卫生工作仍有待加强,而不是说我们已经做得很好了可以停停了,或应该降降温了。做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者说职业卫生三同时,并不仅仅是出一份报告这么简单。我的理解,监管者要通过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评价)来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我们去的很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体系是建立了起来,但具体落实严重不足。一是职业卫生基本概念不清,二是具体的职责不明确,三是职业卫生工作仍停留在纸面之上,落不了地。比如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能做到的举举手我看看。这还是一些国营大企业,至于民营企业,别说小微企业就是大型民营企业,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把体系建立起来的都不多。如果不是职业卫生三同时,基本见不到检测评价报告;如果不是职业卫生三同时,基本见不到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如果不是职业卫生三同时,基本见不到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如果不是职业卫生三同时,你找不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

职业病的慢性、长期性的特点,造成职业卫生工作相对于职业安全工作特别的不好开展。你出十个职业病人不如死一个人的事故对社会的冲击力强。但这十个职业病人或许就拖垮了十个家庭。有句老话,救急不救穷;司机们常说,在交通事故中撞残不如撞死。为什么?拖不起啊。而职业病,尤其是尘肺,最大的特点就是拖死你。而职业病最大的群体并不是在国企,而是在乡镇、民营企业,在农民工,给社会造成的负担尤其大。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说,相对于职业安全,我们更应该把精力放在加强职业病的防控上。不考虑合法(职业病防治法)合规(安监总局47-51号令)的情况下,二合一报告怎么处理职业卫生评价,二合一报告能不能起到独立的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促进作用,还是说二合一报告重走老路,最终导致职业卫生评价沦为了安全评价的附庸都值得观察。

二合一报告听起来很美,路很长,很坎坷,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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