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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发表时间:2012-09-2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949年以后,我国建立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了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经济政策,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了国家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建国后——《职业病防治法》出台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于建国初期,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控方面,处于探索阶段。1956年,中共“八大”文件指出:“应该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矿卫生和技术安全的设施,保障工人生产的安全,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几种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1958年,党的八届六中全会文件中指出:“必须着重注意安全生产,尽可能改善劳动条件,力求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机构建设

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政府成立了卫生部,下设公共卫生局,主管传染病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工作。1950年,公共卫生局改称保健防疫局。1953年,保健防疫局又改称卫生防疫司,负责新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中各种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等预防性卫生监督、产业工人疾病调查研究和预防等工作。卫生部防疫司专门设立了劳动卫生科(1958年改名为工业卫生处),负责劳动卫生监管工作。1960年,卫生部成立工业卫生局,负责有关厂、矿卫生防护等工作。

同时,根据政务院167次政务会议决定,1953年开始在全国建立起各级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内设劳动卫生科,承担职业卫生工作。1954年在北京成立中央卫生研究院劳动卫生研究所,随后各地也纷纷成立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院(所),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卫生工作。

1966年“文革”开始,职业卫生工作也与其他工作一样,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渐开始恢复。1983年,卫生部成立卫生防疫司,主管工业卫生工作。1988年成立卫生监督司,并专设劳动卫生处和放射卫生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等法规、标准及政策并监督实施。1998年以后,卫生监督司先后改名为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卫生监督局,但都设立了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处室。

1980年,根据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防治院(所)试行工作条例》,全国建立起各级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1983年成立了职业病防治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在上海和北京设立了职业卫生合作中心。

2.职业卫生工作开展

(1)法律法规、标准建设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使工业卫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1957年,卫生部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了《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同一时期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行政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

同时,我国还推出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标准。1956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首次颁布的劳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1962年颁布GBJI-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在1979年与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劳动总局共同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后重新颁布。1981年,卫生部成立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劳动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加强了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截至2000年底,我国已制定颁布了232项职业卫生标准,273项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标准,8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拓宽了职业卫生的范围,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职业卫生制度。

(2)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危害监测、普查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开展毒物普查。卫生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于1978年2月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普查工作的通知》,对铅、苯、汞、有机磷农药和三硝基甲苯等5种毒物进行了全国性普查。此次普查基本摸清了当时全国5种职业中毒的地区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5种职业中毒主要集中的工种。

开展重点职业肿瘤流行病学调查。为摸清我国化学致癌物的危害情况,卫生部、冶金部、化工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组织、开展了对焦炉逸散物、氯甲醚、石棉、联苯胺、苯、砷、氯乙烯、铬等8种化学物质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明确了8种职业性化学物质与职业肿瘤发病的关系。

开展尘肺病流行病学调查。《全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是根据我国尘肺发病严重和实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由卫生部下达的“七·五”重点科研项目。通过这次调查,基本摸清了我国尘肺病发生的现状。截至1986年底,全国县及县以上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中,已确诊尘肺病人39万3787人,其中已死亡近8万人,此外尚有可疑尘肺50余万人。

(3)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1982年,我国恢复职业病报告制度,卫生部和劳动部颁布《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1987年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报告体系的组织建设与管理。1988年8月,卫生部发布《职业病报告办法》,规范职业病报告工作。从1989年起推广应用全国规范化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软件。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

2002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得到提高,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03年以后,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移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主要负责以下4个方面的职能: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在放射卫生监管方面,还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以及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1.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对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求、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等予以规范。同时,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其中包括放射卫生防护标准93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7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42项。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法规、标准。

2.突出重点,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等9部门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等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卫生部每年组织开展全国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落实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并及时向全国通报。近年来,先后查处了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案、北京市天晔公司农民工苯中毒案、山东省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案、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务工农民患尘肺病事件、重庆市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件等一批重大职业病危害案件。2006年,卫生部统一部署开展了对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制鞋、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人群健康监护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2007年,重点检查了煤矿、制药和农药生产企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狠抓了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

3.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002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条件、标准等。目前,卫生部已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40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9家。同时,各地卫生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了对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和规范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逐年提高。

5.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的范围从1957年的14种、1987年的9大类99种扩大到10大类115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2006年9月,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成立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组织机构,设立了本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制定了配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水平、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6.逐渐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

2003年,我国建立全国公共卫生信息体系,为职业病报告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2006年6月1日,全国职业病网络直报正式启用,职业病报告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为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了基础数据,为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的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7.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提高基本职业卫生覆盖面

2006年8月,卫生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北京、重庆、广东、广西、安徽、贵州等10个省(区、市)19个县(区)开展了为期3年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基层职业卫生服务模式,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重点是加强基层职业卫生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已取得初步成效。

8.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治意识

从2002年开始,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越来越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初步形成,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局面。

但是,近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发展很快,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职业病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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